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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到期

发布时间:2020-12-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积极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历史机遇,顺应以智能网联汽车为重要代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基建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测试与应用,推动全球创新资源向坪山区集聚,持续壮大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规模,结合《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等文件内容,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域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及量产。重点支持 MEMS(微机电系统)混合固态激光雷达、全固态 OPA(相控阵)激光雷达、全固态 Flash(面阵光)激光雷达、自主可控 4D 毫米波雷达成像系统和多传感器融合、L4 级及以上车辆高算力域控制器研发突破和量产工艺攻关,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成长型企业。
1.鼓励研发符合前装量产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 10%给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研发投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关键零部件重点研发或科技计划项目及课题,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 40%给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 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 500 万元;省级项目按 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 300 万元;市级项目按 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 100万元。
3.鼓励在坪山区建立车规级零部件产品的生产线,按生产线总投资的 20%给予最高5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与辖区内整车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并向其提供车规级零部件产品的,按年度实际供应产品总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4.企业转移搬迁落户,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搬迁设备净值的 2%给予最高 200 万元搬迁落户补贴支持。
(二)鼓励开展自动驾驶决策控制系统研发。支持复杂环境智能避障算法、厘米级高精度组合导航、决策控制平台、自动驾驶全栈解决方案等技术研发与应用。
1.鼓励与区内整车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对推动车道保持系统、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自动泊车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和高精度组合导航系统等自动驾驶细分领域产品(ADAS)或自动驾驶全栈解决方案产品在量产车辆中搭载使用的企业,按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的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2.对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企业,最高可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 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
3.对在国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 日维持年限达 5 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的,单项一次性给予 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30 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4.对估值不低于 50 亿元的新落户企业,最高按融资实际到账金额的 5‰,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落户奖励。 
(三)推进整车研发制造体系拓展升级。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车联网部件前装、车辆硬件控制系统开放平台、新型汽车电子电器架构、智能座舱等技术研究。
1.围绕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制造需要,鼓励整车制造企业与自动驾驶系统解决方案公司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前装技术研发,利用新型装备、工艺、管理模式等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自动驾驶量产车辆前装生产线,对年度完成 1 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 1 亿元部分投资额的 10%,给予企业最高 50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2.对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 L3、L4、L5 级别的每款车型分别给予 50 万元、200 万元、500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3.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开展合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整车产品研制及量产工艺提升,重大合作项目落地坪山的,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给予不超过 2 亿元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四)支持车联网通信产品研发。围绕路侧网络单元(RSU)、高算力计算单元(数据上报及下发大于 60TPS)、高可靠自适应敏捷组网架构、网络安全等应用需求,大力支持 LTE-V2X、5G-V2X 等车联网通信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1.鼓励获得 5.9GHz 车联网频段使用许可的企业,在坪山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车用无线通信网络建设运营,按总投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2.支持区内通信设备、感知设备、计算芯片等企业联合开展基于国产芯片的车载单元(OBU)、路侧单元(RSU)研发及生产,对实现量产应用的,按年产值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五)加快智慧出行新业态培育。加快推进智能化、共享化出行新业态探索,支持出行服务商开展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的自动驾驶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共享租赁等新型出行服务。
1.鼓励出行服务企业与自动驾驶系统解决方案公司、地图商协同发展,对以坪山区域内任何地方为起点,提供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企业,按提供服务次数,每次 20 元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 万元。
2.对建设出行数据平台并将出行服务车辆运行数据与交通管理部门共享的企业,按平台总投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运维经费资助。
3.新落户企业参照鼓励开展自动驾驶决策控制系统研发的落户奖励标准享受落户奖励。
(六)加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等单位在坪山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工程研究中心、检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
1.对在坪山区获批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 600 万元、500 万元、40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400万元、200 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大检测认证平台的落户资助,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提升道路测试服务效能
(七)建立批量测试车辆审核机制。对在坪山智能网联交通测试区开展功能性测试且满足三同原则(即同车型、同系统、同架构)的同批次测试车辆,按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抽测(同批次车辆按一定数量分为一组,每组至少抽检一辆),由测试服务机构出具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认定全组车辆情况。 
(八)提高测评效率及服务质量。优化测试流程,确保测试主体获取功能
检测报告的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并由测试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道路测试资格申报服务。
(九)加大封闭测试优惠力度。对在坪山区注册,利用坪山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开展测试的主体,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 30%的支持,若测试车型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则给予该款测试车型测试费用全额补贴,同一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对不在坪山区注册,但利用坪山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测试并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我市主体,按照《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低于测试费用 20%的补贴。 
(十)鼓励企业测试引荐。扩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模,着力提升坪山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知名度。对在坪山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开展测试,并推荐多家单位(2家及以上)到坪山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开展测试且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按照其年度测试费用总额的 10%进行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十一)推进测试道路全域开放。在坪山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区测试并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可在坪山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活动。

 三、构建多元场景应用示范

(十二)构建支撑应用示范的道路环境。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在坪山大道、丹梓大道、东纵路、比亚迪路等主干路率先开展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部署 C-V2X 路侧单元、5G 基站、边缘计算节点、多功能智能杆等设备设施。 
(十三)支持多场景应用示范。逐步开放辖区内所有街区、道路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支持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示范应用,允许在深圳技术大学、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坪山文化中心、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开展自动驾驶物流配送或载人服务试点。 
(十四)激励应用示范创新。开展坪山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应用示范项目竞赛活动,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创新奖,以专家评审形式评定示范效果,按项目类型分别给予前三名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资金奖励。获奖后并落户的,按奖项级别分别给予年度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落户奖励。

(十五)探索载人、载货等场景商业运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商业运营模式探索,经区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在坪山区内开展智能网联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等应用场景商业运营试点,按每公里 10 元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里程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本项补贴与加快智慧出行新业态培育补贴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四、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十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修订。鼓励坪山区企业和机构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测试和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 100%给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配套资助。 
(十七)加强企业孵化培育。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成立三年内,按营业收入的 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 10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成长资助。 
(十八)增强金融资本支持
1.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按照单笔融资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年度最高 3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2.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规模以上或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成本比例不低于 30%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发展,具体按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3.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的规模以下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 50%给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总额最高 100 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 3 年。 
(十九)加强产业空间保障。强化企业用地用房资助,对落户坪山的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决策控制、出行服务等企业,属于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资助按深圳市或坪山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享受连续 36 个月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房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 
(二十)加强行业交流。大力支持行业组织在坪山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头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高端论坛,开展路径规划、车辆干扰、障碍冲刺等挑战赛,结合活动性质和影响力给予最高 20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一)加大人才引进和服务力度。加快引进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高端人才团队,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靶向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研发人才,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管理和保障办法》予以配套资助,最高可享受 50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业资助、25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其子女申请就读我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优先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区属公办学校。
 五、附则
(二十二)原则性说明。本措施遵守但不限于以下原则性要求。
1.第一、四部分奖励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
2.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3.本措施第一、四部分相关内容直接引述《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作为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如引述内容发生变动,以相关单位最新有效的政策为准。 
(二十三)资金来源及统筹。本措施明确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落户奖励(含搬迁落户)作为政策支持资金的相关条文,由区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投资推广服务部门纳入到相应专项资金中进行统筹,申报工作由相关单位统一安排,不另行开展申报审核。未明确政策支持资金来源的相关条文,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出台文件明确资金来源及使用细则。 
(二十四)特殊情况操作办法。对符合坪山区产业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机构或平台项目落户坪山,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十五)措施的有效期及解释权。本措施自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本措施由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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