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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办[2016] 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深府[2018] 1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市共建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深坪府 [2017] 11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 4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各方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力,健全和谐劳动关系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合力共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激励长效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和党建引领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示范引领和多方参与的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区政府设立坪山和谐劳动关系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
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奖励(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奖励(补贴) 类型]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共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企业奖励(补贴)类、个人奖励类、园区奖励(补贴)类。
第六条[企业奖励(补贴) 对象]企业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坪山区范围内“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七条[企业奖励申请条件]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上;
(二)上年度企业平均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三)劳动关系指标体系评价为蓝色安全等级;
(四),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2%以下,且年度总案量10件以下。
第八条[企业补贴申请条件]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30万元以上或者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
(二)上年度企业平均就业人数不足100人;
(三)上年度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持证人员1人以上或者实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
(四)建立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之一;
(五)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5%以下。
第九条[企业一票否决事项]企业上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实行一票否决,不纳入奖励(补贴)范围:
(一)企业发生10人以上到相关政府部门上访、聚集等劳资纠纷;人数不足10人,但有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的过激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企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水务等部门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执照等可依法申请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条[企业奖励(补贴) 获得方式]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指标赋予相应权重分数,按照权重分数及专家评审得分,确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 补贴)企业。
第十一条[个人奖励范围]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可推荐所在企业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园区补贴申请条件]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园区管理机构具有专门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等相关资格证书;
(四)园区各类企业数量20家以上;
(五)组建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园区奖励申请条件]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优秀园区奖励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条件。
(二)园区管理机构收集、报送园区企业的工资支付信息。
(三)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建设标准;
(四)园区各类企业未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
(五)园区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或者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建补贴各类企业数量占10%以上。
第十四条[园区奖励获得方式]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指标赋予相应权重分数,按照权重分数高低,确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园区。
第三章奖励(补贴)内容
第十五条[奖励(补贴)金额]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分排名靠前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该奖励分为3个等次,各等次基础分数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各等次名额分配不超过2家、10家、30家,各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各具特色劳动关系服务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相关企业可一并申报和谐劳动关系特色项目,对于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企业申报的和谐劳动关系特色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设置为加分项目,该项目权重分数占20%以下。
同一企业不能连续两年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一等次企业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分排名前200家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补贴金额为5万元/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出现相同分数的,根据就业人数确定相应排名;就业人数相同的,根据上年度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排名;上年度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相同的,根据产业导向、经营可持续性、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确定相应排名。
第十六条[个人奖励]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推荐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该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所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相对应等次的奖励,各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园区补贴]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补贴资金30万元/个以下。
第十八条[园区奖励]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排名靠前园区管理机构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园区奖励,该奖励分三个等次,各等次分数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各等次名额分配不超过为1家、2家、3家,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园区奖励的园区管理机构出现相同分数的,根据上年度入驻园区的企业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数量确定相应排名;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企业数量相同的,根据入驻园区企业发生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排名;上年度入驻园区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相同的,根据园区产业、劳动关系服务创新等方面综合确定相应排名。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信息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劳动监察系统,依照相关规定,可获得信用评级提升。
第二十条[优先推优]评选推荐“五一劳动奖状”“模 范职工之家”“三八红旗集体” 等先进集体,应优先从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中产生。其它企业评选评优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给予和谐劳动关系相应奖项企业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坪山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融资服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优惠提供融资服务,优先享受坪山区贷款贴息贴保、企业参与发行各类金融产品支持政策。
第四章奖励(补贴)程序
第二十三条[启动方式]各申请人自行申请并填写《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启动时间]每年受理-次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核方式]企业( 奖励)补贴类、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类、园区奖励(补贴)类获得方式以核准制为主,评审制为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专家评审:
(一)企业奖励(补贴)类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与就业人数、劳资纠纷量相比较仍出现相同排名;
(二)园区奖励类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与获得奖励(补贴)企业数量、劳资纠纷量相比较仍出现相同排名;
(三)企业奖励类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的申请人申报的劳动关系特色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区总工会代表、区工商联代表、劳动关系专家学者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现场评审和书面评审分数之和平均分为该申请主体最终得分。
第二十八条[结果公布]获得奖励( 补贴)名单在坪山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提出。对于异议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奖励(补贴)名单,按照区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奖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奖励(补贴)用途]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各类主体应将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用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资金发放之前,企业或园区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
企业、个人、园区管理机构弄虚作假获得相应奖励( 补贴)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追缴;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在执行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冲突规则]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对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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