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 销售额超过 1亿元的部分按 0 .5%, 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住宿 、餐饮企业, 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 业额 5000 万元以上的 ,按年度营业额的 5‰ , 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 支持企业“ 小升规 ”
对首次纳入坪山“ 限上 ”企业库的批发 、零售 、住宿 、餐饮企业, 给 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 正增长的 ,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
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三)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销售企业 ,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 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三位在 513 到 519 之间及 522 到 528 之间)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住宿 、餐饮企业, 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1 、62)为准。
(五)本条第(三)款试行免申即享 ,申报与审核流程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的免申即享。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七) 本条第( 二 )款和第(三) 款不能同时申报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本条第( 一 )款和第二款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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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基础材料 |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 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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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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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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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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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 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 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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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申报本条第 ( 一 )款资 助的还需同 时提供 |
6.制造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截图) ; 2023 年 12 月份增值税申报表 主表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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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