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会展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类企业, 落户当 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按会展业务营业收入的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品牌展会展览
1 .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 、国际大 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 ,分别给予承办方 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2.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企业,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728) 为准 。
(三) 申报本条第( 二 )款第 1 项资助的, 可不受注册地 、统计地 、纳税地限制。
(四)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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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会展业发展类— 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 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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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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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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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度纳税证明(申报本条第( 二 )款第 1 项资助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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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 (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 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申报 本条第( 二 )款第 1 项资助的,无需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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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申报本条第 ( 一 )款资助 的还需同时提 供 |
6. 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 2023 年度会展业务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 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验 原件 ,收复印件) ;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 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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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3 年 12 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3 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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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本条第 ( 二 )款第 1 项资助的还需 同时提供 |
8.2023 年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证书、 2023 年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 证书(验原件 ,收复印件) ,2023 年举办展会 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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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报本条第 |
9.2023 年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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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款第 2 项资助的还需 同时提供 |
2023 年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 证书(验原件 ,收复印件) ;未纳统企业需提供 未纳统情况说明及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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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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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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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