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专业会议和赛事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举办符合市“ 20+8 ”产业方向的会议或赛事,按以下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资助:
1 .对国际性 、全国性的会议或赛事,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按实际场地 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50 万元资助 ,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2.对符合重要嘉宾出席标准的会议或赛事,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按实 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50%, 给予承办单位资助 。 重要嘉宾出席 3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8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 资助额不超过 16 万元;重要嘉宾出席 5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重要嘉宾出席 10 人以上 的, 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50 万元资助 ,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注册地 、统计地 、纳税地限制,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可不受本措施申报主体限制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 .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6 .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申报本条第 1 项资助的, 国际性会议须为经市外事局备案的国 际性会议(不少于 3 个国家) ;全国性会议主办单位须为国家级协会 、学会及其分会。
(五) 申报本条第 2 项资助的, 重要嘉宾包括国家部委司局级以上现 任政府官员 ;诺贝尔奖获得者 、两院院士; 世界 500 强中国区副总裁以上人员 ; 中国 100 强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 。
(六) 申报本条资助的 ,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七) 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本条第 1 项与第 2 项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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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会展业发展类— — 支持专业会议和赛 事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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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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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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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申报本条资 助的还需同 时提供 |
4.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实际场 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专项审 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 告提纲》 )(验原件 ,收复印件) ,合同 、发 票、支付凭证 ;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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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本条第 2 项资助的 还需同时提 供 |
5.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实际场 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专项审 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 告提纲》 )(验原件 ,收复印件) ,合同 、发 票 、支付凭证 ; 出席会议或赛事的重要嘉宾名 单、职称;含重要嘉宾的会议或赛事现场照片; 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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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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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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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