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分拨业务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物流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 5000 平方米以 上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购置设备和改造升级实际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不含装修费用)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 二 )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租赁生产用房。对新入驻 坪山综保区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入驻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统计地 、纳税地均在坪山区, 且注册地在坪山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 ,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 ,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五)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企业, 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报资助 的, 资助时间范围为申报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 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
度的租金申报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提供 |
|
( 一 ) |
基础材料 |
1.《支持保税服务发展类— 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 电路分拨业务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复 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
□ |
||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 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
||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 |
□ |
||
( 二 ) |
申报本条第 ( 一 )款资 助的还需同 时提供 |
7.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 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
□ |
8.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物流仓储 智能化改造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 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与项目实施 有关的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 |
□ |
||
(三) |
申报本条第 ( 二 )款资 |
9.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 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3 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 |
□ |
|
助的还需同 时提供 |
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租赁用房信息明细 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不存在转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 (申请“租赁产业用房 ”专用) ); |
|
10 .2023 年 12 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3 年 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