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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数字经济资助项目-支持开展数字化普及应用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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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 一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 。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 、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 工业软件与 APP 服务商 、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 、工业互联网安 全服务商 、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提供的企业数字化 、智能化转 型诊断 、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的工业企业 ,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 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 二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 。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 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 、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 、工业软件 与 APP 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 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提供的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优质中小企业 , 按其实际购买的应用产品或服务金额的 80% , 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10万元资助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
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企业须为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 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四)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企业须为优质中小企业 。优质中小 企业, 是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 信部企业〔2022〕63 号) 评价或认定的工业企业 ,包含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 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 。
(五) 数字服务商须申报前已在工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