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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数字经济资助项目-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政策内容
( 一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 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 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且纳入坪山区“ 规上 ”企业库的 ,按营业收入的 1%, 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 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 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获得股权投资时间须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内 。投资机构须为当年度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 、PE 排名前 30 的机构 。
(五)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其企业行业代码须在附件 1《数字经济及 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范围内(本条资助范围不 含附件 1 中“ 01 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 ” )。其中 ,纳统企业以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六) 本条第( 一 )款和第( 二 )款不可同时申报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数字经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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