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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制造业资助项目-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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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 .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 、4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 .5%,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
2.年产值 4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 ,上年度增长 25%以上 ,按增长部分的0. 5%, 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
3.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 .5%,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请本条资助的企业应于 2022 年或之前已在坪山区纳统或有产值分成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统计地不在坪山区 ,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 ,可申报本条款 。 因跨区生产经营造成产值数据在市内分成的工业企业,按其分成后归入我区的产值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计算资助金额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受理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