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制造业资助项目-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 ,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600 万元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 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00 万元。
( 二 )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产业转型升级 、核 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 ,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 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备案系 统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 5344200403200101 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 → 深圳市 — → 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 → 搜索事项名称“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选择“ 深圳市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备案 ”事项办理申请),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须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 、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 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 到 4690 之间)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 项目, 以及扩建 、迁建 、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
(四)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企业须以 2023 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3 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 进行申报 ;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须提供
进口设备报关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税 前(不含税) 金额计算 。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五) 申报第( 二 )款条资助的 ,项目必须完成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 ,配套 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 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 助项目,国家部委资金到账时间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国家部委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
(六) 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第( 一 )款与第十一节“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
(七) 统计地不在坪山区 ,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 ,可申报该条款 。
(八) 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审核原则详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审核原则》 ,其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 20%的 ,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 ,项目不予资助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受理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