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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制造业资助项目-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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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且落户 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 ,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7%, 给予最高 30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是指注册地 、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 ,其中 ,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 为准;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 ,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申报企业须在 2023 年 7 月 3 日政策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 2023 年固定资产投资已纳入坪山区统计 。
(四) “ 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指的是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之日前没有自有产业用地, 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核查为准 。
(五) 申请本条资助的 ,须先评审后申报(评审办法另行发布)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受理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