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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制造业资助项目-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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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 一 )对同一 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 (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 5 个)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后 ,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 1 家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5 万元奖励 ;每培育或从 市外引进 1 家省市“ 专精特新 ”企业 ,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3 万元奖励 。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 。
( 二 )符合第( 一 )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 20% 、30%以上的 ,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
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二 )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不受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限制 。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五) 培育是指园区为企业提供了租金减免 、融资对接 、市场对接等服务, 以被培育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作为审核依据 。从市外引进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变更(备案) 通知书为审核依据 。 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指工信部评价或 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 省市‘ 专精特新 ’企业 ”指各省(含省 、直 辖市 、 自治区) 或深圳市认定的“ 专精特新 ”企业 。培育或从市外引进的企业须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即注册地 、统计地和纳税地均在坪山区 。
(六) 申请本条资助的园区运营机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且应于 2023 年度或之前已在该专业产业园区开展工作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受理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