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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航运服务业及配套服务发展项目申报条件、材料、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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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资助。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予扶持。
(二)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在盐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盐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年度的上一年,企业纳统盐田区的营业收入达到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同时企业实际开展业务时间满一年;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或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航运金融服务业和航运配套服务业等相关业务;
(四)同一申报主体针对航运金融服务业或航运配套服务业扶持政策,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能重复申请;
(五)若企业申请涉及区级财力贡献扶持,则对应年度营业收入须达到一千万元以上;若营业收入未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则对应年度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不给予扶持;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航运服务业及配套服务发展项目)》;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由市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需证明航运金融服务业或航运配套服务业营业收入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证明企业开展航运金融服务业或航运配套服务业的资质证书和文件。
(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项目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度上半年、下半年各集中受理一次,2020年下半年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一)项目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1日。
(二)项目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