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开展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项目受理工作
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建设,是盐田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配套项目,由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出资为市场内经营商户采购安装智慧计量秤和信息显示屏,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贴。通过安装智慧计量秤实现农贸市场智能交易一体化,杜绝短斤少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现组织开展受理我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盐田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项目
二、项目受理时间
2020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深圳市农贸市场智慧计量智能秤安装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贸市场智慧计量智能秤的安装、配置、使用和管理工作,推动智慧农贸市场硬件建设和软件升级,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农贸市场在建设或改造时,应实现WIFI信号在市场内全覆盖(一个AP连接20台设备效果较好)或每台智能秤配备4G模块,使用物联网卡上网通讯。
市场内每个摊位应配备220V电源插座。
第三条 市场内使用的智能秤应符合《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的要求,应提供型式批准证书,使用前应经检定合格。
除铅封外,智能秤还应具备其他防作弊及防改装功能。
第四条 智能秤应支持220V交流电源,并配置内置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内置电池应保证智能秤在不使用外接电源的情况下正常工作至少2小时。
第五条 智能秤应基于WIFI/4G网络、https协议实现实时数据交互,并连接深圳市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计量系统)。
智能秤应具备补传断网期间300条以上交易数据的功能。
第六条 智能秤在使用时应向智能计量系统上传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AD值。
基本信息包括型号、厂家、出厂编号、在线状态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品种、重量、单价、总价等, 并可打印交易信息及溯源二维码;AD值参数由智能秤厂家确认提供。
第七条 智能秤配置完成后,由供应商现场指导使用。培训内容包括智能秤正常开机、更换打印纸、快捷键设置、交易流程、交易记录汇总查询等。
第八条 智能秤接入智能计量系统后,由智能计量系统开发工程师现场指导使用。培训内容包括系统功能演示、器具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异常处理、溯源信息管理等。
第九条 农贸市场在建设或改造时,应保证市场内经营档位有专门区域摆放智能秤,以保证消费者清晰看到显示屏上的重量值等信息。
第十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在智能计量系统建立器具档案信息,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智能计量系统推送的消费投诉及计量异常记录。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置公平秤,并指定专人维护。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配备备用秤。
智能秤出现故障时,经市场开办单位登记后送修,经维修后的智能秤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智能秤出现故障或超差时,应立即维护或更换。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经营户应按规范操作、使用智能秤,并正确上传交易及溯源信息。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督促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按规定及时上传交易数据。
盐田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资金申报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补贴流程,参照《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0〕4 号)、《深圳市农贸市场智慧计量智能秤安装管理指南》、《盐田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及配套系统安装管理指南》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盐田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补贴。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根据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提交的智慧计量秤补贴申请材料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验收合格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下拨补贴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商户信息公示屏、数据管理显示屏以及安装费用等工作经费开支。智慧计量秤的专项补贴经费标准为不超过 4000 元/台(每台采购金额少于 4000 元以实际采购金额进行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专项经费补贴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二)申请补贴的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系统已经安装完成且验收通过;
(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
第六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在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安装完成且验收通过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盐田区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申请书;
(二)市场智慧计量秤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支付凭证;
(三)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农贸市场智慧计量设施现场核查合格报告。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经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正材料的;
(三)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提交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申请材料的。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利用虚假材料虚报、冒领、 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场开办单位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相关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申报单位提交的农贸市场智慧计量秤补贴申请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负责审核,并将智慧计量秤资金发放情况对外公示。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