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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深盐府办规〔2019〕6 号

发布时间:2019-11-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快盐田区律师行业发展,大力引进优秀律师事 务所,培育和扶持一批综合业务能力强的规模所和业务特色鲜明 的专业所,做强做大律师服务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市盐田区; 
(二)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不用参 加考核的除外; 
(三)本所执业律师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上一年 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四)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在上一考核年度未受过 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三条 引进扶持。 
对新迁入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 10 人以上的,一次 性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扶持;
执业律师人数 20 人以上的,一次 性给予人民币 20 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 50 人以上的,一次 性给予人民币 50 万元的扶持。
第四条 发展扶持。 
执业律师人数连续 2 年达到 10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 币 10 万元的扶持;
执业律师人数连续 2 年达到 20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 20 万元的扶持;
执业律师人数连续 2 年达到 50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 50 万元的扶持。 
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认定以申请时近两年 年度考核材料为准。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 2 年以上,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 50 万元的扶持;
被 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 30 万元的扶持;
被深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 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扶持。 

第五条 经营贡献扶持。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 2 年以上,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人 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盐田区财政贡献的 15%给 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 2 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人 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 30 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措施可同时适用。 已适用第三条引进扶持措施的律师事务所随执业律师人数 递增,可适用第四条第一款的发展扶持措施。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执业律师人数递 增申请不同档次的扶持。 第五条扶持措施依申请逐年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领取扶持款的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扶持款项发放至律师事务所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律师事务所,自领取 5 年内 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盐田区,不改变在盐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 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提升 本所及所内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发展。
 第十条 盐田区司法局对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进 行核查,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申领期间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 为的,取消申请扶持的资格,记入相关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 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的申领、审批、监管等相关 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适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 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符合《盐田区关 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梧桐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认定条 件的,可另行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适用该措施相应的住房、医疗、 子女入学、居家养老等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 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人民政府授权盐田区司法局负 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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