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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兑现2021年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

发布时间:2021-09-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企业〔2019〕160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的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及条件
(一)兑现对象
兑现对象为以下其中之一:
1. 获得“2020-2021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认定,且上一年度未获得本项贷款利息补助的企业。
2. 符合条件的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
(二)兑现条件
1. 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要求贷款为本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补助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履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注:(1)兑现本项资金的贷款,将剔除已获得贴息补助的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2)押汇、贴现、保理等不在本项资金支持范围。
2. 直接融资借款项目,融资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资金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统筹安排,采用贴息方式进行。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交的税收(以入库期数据为准)。2020年已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此次不再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度主要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中,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A+、A、A-)企业,贴息最高比例为30%;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A级(含AA+、AA、AA-)企业,贴息最高比例为40%;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AA级(含AAA、AAA-)企业,贴息最高比例为50%,并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
(二)直接融资贴息: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贴,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兑现时间
9月6日-9月20日。
注:涉及外地银行发放的贷款,因不能核实贷款利息数据,需提交利息支付证明或利息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