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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厦工信规〔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开展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认定。
第五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上年度用于工业设计中心的投入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30%以上。
(六)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1项以上,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营业绩突出、服务收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企业总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万元,工业设计服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获得2项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六)申报企业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近两年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
3. 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4. 本企业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R&D支出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学历、职称情况等);
5. 本企业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近两年专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
1.《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近两年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
3.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本企业上两个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两年营业收入、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学历、职称情况等);
5. 本企业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和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专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
第十条 根据评审、现场考察情况,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并按程序参与复核评价。
第十二条  复核评价程序如下:
(一)复核。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核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二)评价。根据专家的复核意见决定复核评价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公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条件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逐级申报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按照《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2018]575号)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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