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结合聚焦我市千亿产业链、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纳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和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工信系统(侧重工业制造类)单位参加各种展会、行业产品对接会等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审核和使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商贸系统(侧重商贸流通类)单位参加各种展会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国内展览会(含政府主导展会、重点产业展会、行业专业展会和综合性博览会)、行业产品对接会及相关工作经费。
(一)国内展览会
1.展会规模:每个展会参展企业达6家以上,且使用标准展位达12个以上或展区总面积108㎡以上。
2.企业参展补助标准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为计算依据,每个标准展位(室内、外光地展位均按3*3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标准展位数)给予不超过展位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一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展位实际补助比例及额度可由展团承办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实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补贴标准的最高限额。
(2)导向性扶持标准: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市政府同意组团参加的重点展会和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场参展,给予参展企业不超过展位费100%补助,封顶额度同基本补助标准。
展位费补助直接拨付给参展企业。
3.展团承办单位补助标准
(1)招展补助:普通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1万元招展补助;政府主导(导向性扶持)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2万元招展补助。招展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2)区域补助:根据展会举办地不同给予区域补助: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每场展会补助0.5万元,长江以南地区每场展会补助1万元,长江以北(含西南)地区每场展会补助1.5万元。在厦门举办的展会不予补助。
承办补助费直接拨付给展团承办单位。
4.公共布展补助费: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政府同意组团参加的重点展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场展会,展位集中且达12个以上,经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列入年度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可申请公共布展补助费。30个展位以下的线下实物展台搭建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线上展台制作(VR、5G、云计算等技术开发)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31个展位以上的线下实物展台搭建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16万元、线上展台制作(VR、5G、云计算等技术开发)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公共布展须突出厦门展团特色及行业特征,展示厦门城市及行业的良好形象,在展位横眉板等明显位置要有较醒目的“厦门”标识。
公共布展补助费直接拨付给展团承办单位。
(二)行业产品对接会
1.对接会规模:每场对接会参会企业须达30家以上。
2.补助标准:政府部门或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在厦门举办的,每场次补助5万元;厦门以外地区举办的,每场次补助8万元。
行业产品对接会补助直接拨付给对接会承办单位。
(三)其他相关工作
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国内市场涉及的征集、管理地产目录等工作。
第八条 参展企业和展团承办单位条件
(一)参展企业
1.参展企业须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法定代表人未列入涉黑涉恶联合惩戒名单,对于信用查询发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参展商品为本企业生产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优质品牌商品。不得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展位须标明公司名称,展位横眉板或其他明显位置要有较醒目的“厦门”标识。
2.参展企业需提交展会主办方提供的参展合同或展会展位确认书(函)、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能够反映展位全貌和必要信息的照片及现场查验情况。
(二)展团承办单位
1.行业商(协)会或专业展览公司须在厦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法定代表人未列入涉黑涉恶联合惩戒名单,具有较强的组展、协调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近两年承办的开拓国内市场项目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承办单位采用自荐并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2.每个项目由1家承办单位进行申报;多个单位同时申报同一项目的,可协商由其中1家单位牵头申报承办,其余申报单位协办。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内项目,展团承办单位不得对外转包。
3.展区的公共布展由展团承办单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搭建单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公共布展费用按展团承办单位和中标搭建单位施工合同实际执行及现场核验等情况综合认定。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一)组织申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展会举办后,展团承办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收集整理企业参展资料,对其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二)受理审核。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照要求对通过展团承办单位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包括参展单位的信用查询和涉黑涉恶信息比对等。
(三)项目公示。审核通过后,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行文通知展团承办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分别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专项资金预算应当包括资金用途、资助方式、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市工信局和市商务局每年定期公开征集年度展会项目,展团承办单位须向市工信局和市商务局申报项目和经费补助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和执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工作,将年度专项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汇总并成文直接报送市政府,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扶持类别的预算资金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调剂使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算管理。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照年度部门决算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按程序报批。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法违规单位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在公共信用平台进行曝光,并取消其后续三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市商务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解释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