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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各称号企业均为称号有效期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市级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不支持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偷漏税等情形,具体以“信用中国”“信用厦门”2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一)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的,根据主营业务、研发创新、知识产权等综合指标,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分三年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对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的(按照工信部最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最高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二级最高补助20万元、三级及以上最高补助25万元。
   (四)对参与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张保单保险费率7‰以内部分的保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用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
(五)对优质中小企业(含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
    (六)对首次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含已获评或复评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每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10万元。
(七)对规下重点工业企业,年营收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4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10万元。
(八)开展大中小融通创新工作。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结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订单采购、技术研发、贷款融资、人才引进等需求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对参会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数量达到100家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第八条 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结合产值、研发、数字化等绩效考核结果分3年给予集群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天,8学时)最高600元(以招标采购价为准),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含参访)、教材、场租、管理费等费用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一年及以上)费用按照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组织到“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参照短期培训标准执行;组织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按政府相关培训标准执行,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基地平台服务。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从服务能力、运营效果、协同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良好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对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运营维护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机构,给予支持。
第九条 政务服务项目
(一)支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开展下列有关工作: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培育、服务、宣传等工作;支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机构组织企业赴先进制造业集中或企业“出海”主要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考察学习;支持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领域和环节,委托国家级机构开展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研究,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
(二)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评审、宣传、审计等相关工作以及受委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公开征集。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材料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
(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经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应当自市工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5号)废止。若有新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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