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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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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并通过复核评审的企业(即2013年、2016年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对于2018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A表评分达75分以上,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
1.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根据《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及任务、工作措施等);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贯标)签订合同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4.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内容逐项提供)。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目标及任务、工作措施等);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贯标)签订合同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4.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内容逐项提供)。
三、申报方式: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将申报材料纸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2份)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1210室,电子件(PDF格式)报送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