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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1、申报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2、申报项目扶持措施
(一)入驻补贴
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租房企业须在租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二)发展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2)企业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之前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三)品牌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3.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四)参展补贴
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六)人才奖励与补贴 
1.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2.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3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生活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属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四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条款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上述第2、3、4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 
上述四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以上四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个人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两倍。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七)研发补贴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条款与市级研发补贴政策。

3、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所有申报政策的企业均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由《2018 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50 家》、《厦门市 2018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三十名》、《厦门市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结构名单》中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在集美区上一年度纳税的原件证明; 
6.承诺书。
 
入驻补贴 
(一)条款说明
申请该条款应注意以下条件:
1.装修后入驻的员工人数不少于企业上一年度社保缴交总人数的 40;
2.场地用于仓储、制造、对外营业性功能区域不计入申请面积; 
3.自建企业需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装修入驻;
4.购房企业和租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其中交房时间以交房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二)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租房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3.购房(含自建)企业: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其中自建企业可提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租房企业和购房(含自建)企业均需提供上一年度的装修合同; 
5.租房和购房企业:由信息集团出具的交房通知书。
 
发展奖励
(一)条款说明 
1.条款中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要纳入国家统计局平台填报数据(由集美区统计部门或火炬管委会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且首次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
2.条款中所提的“营业收入”,全部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电商类企业,“营业收入”以专审报告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为准。对上一年度中途迁入集美区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计算到月,当月达到 15 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 15 天的不计当月,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12)*入驻月份数。
(二)拟申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申请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品牌奖励
第 1 点全国软件百强奖励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企业上一年度的获得的全国软件百强证书复印件。 
第 2 点系统集成或集成电路设计奖励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或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证书复印件。
第 3 点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奖励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
 
参展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专业展会”是指企业所展示的产品或服务应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的展会。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3.展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场地租赁合同及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 
5.参加国外展会的企业需提交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贡献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两区的实际留成部分。基础材料中,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为准,其中增值税按入库期开具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开具纳税证明。
(二)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银行缴税凭证。
 
人才奖励与补贴
第 1 点企业高级人才奖励
(一)条款说明
申报人才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上一年度 2 月份至申报年度 
1 月份的分税种入库统计表。(下同)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以所属的厦门市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收入额一栏为准。个人新旧政策累计享受人才补贴总年限不超过五年。(下同)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厦门市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对上一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来厦前原所在城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 2、3 点企业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生活补贴”条款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条款中的给予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生活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准。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 以所属的厦门市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厦门市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对上一年度新来厦门人员,还应提供来厦前原所在城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5.人员学历与学位证书复印件;
6.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第 2、3 点企业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补贴“购房贷款补贴”条款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条款中的给予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住房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准。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 以所属的厦门市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 
骨干和产业人才购房贷款补贴额度如下表所示: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厦门市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对上一年度新来厦门人员,还应提供来厦前原所在城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5.人员学历与学位证书复印件; 
6.人员一套房承诺书; 
7.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8.银行盖章的购房贷款合同及逐月还贷明细复印件。
第 4 点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的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社保的月份数为准。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员学历与学位证书复印件;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研发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两区的留成部分。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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