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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20-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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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产业发展交流交易平台投建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是2019年1月1日后投建,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展会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的展会,给予投建企业场地租金2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
4.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5.与项目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二、文化企业对外兼并重组项目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是2019年1月1日后发生,并已实施完成兼并重组工作的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我市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厦门行政辖区外文化企业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2.并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税务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4.商业计划书复印件;
5.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6.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7.证明并购事件发生的相关材料。
三、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文化类大型展会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是发生在2019年1月1日后,并报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统一组织参加由中央和国家部委主办或者副省级以上地方主办的文化类展会,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类行业专业展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展会层级、影响力及展位面积给予组展单位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30万元。
参加国内文化类专业展会,展位费和布展费补助标准:国家或国家部委主办的展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80%给予补助;副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展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70%给予补助;全国行业性展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50%给予补助。承办费补助由招展补贴和区域补贴组成。全国行业性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1万元招展补贴;政府主导的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2万元招展补贴,总额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光地面积按9㎡/展位折算)。同时,长江以南地区的展会每场补贴1万元,长江以北(含西南)地区的展会每场补贴1.5万元,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每场展会补贴0.5万元。
参加境外文化类专业展会,按照国别和地区对参展单位发生的参展成本给予扶持,参加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国家和地区的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加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其他国家的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定额0.2万元/人,每家企业参展人员补助1人。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及以上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展会情况介绍资料;
4.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5.展会场地租赁和布展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四、其他公共服务文化产业的平台项目
其他符合扶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包括闽台特色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项目、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起始日于2019年1月1日后,已进入项目
实施阶段或已投入使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剔除人员工资、园区场地租金、招待费)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原件(2019年度);
4.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
5.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6.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7.闽台特色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项目提供交易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活动照片、总结、孵化企业数量等),有开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提供备案、许可证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