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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扶持花卉林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出台扶持花卉林业发展相关鼓励措施,对花卉林业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经认定的设区市市级(含市级)以上花卉林业龙头企业在厦设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视同电子商务企业,享受相应总部或成长型企业相关政策。

 二、给予企业流转用地补助

 对新投、增投建设花卉林业项目,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花卉林业经营主体和国有企业,集中连片30亩以上、流转年限10年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补助;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三、给予企业建设补助

 (一)花卉林业设施建设补助

 新建花卉林业生产设施(包括用于花卉林业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各类生产大棚和苗木生产示范基地的喷灌、滴灌和蓄水池),给予分项目工程造价50%的补助,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分项目工程造价70%的补助。

 (二)花卉精深加工补助

 对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花卉精深加工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年花卉精深加工产品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认定,按其加工设备购置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工程造价70%的补助。

 (三)花卉采后处理设施补助

 对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花卉采收处理设施项目,项目建成满1年,年处理花卉量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认定,花卉采后处理设备购置给予50%的补助;建设花卉产品冷藏设施给予项目总造价(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及项目配电设施设备)50%的补助,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不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70%。

 花卉林业产业设施设备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各区根据统计的花卉林业产业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情况,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补助申请,市市政园林局根据项目工程造价、项目等级等因素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三项花卉林业产业设施设备补助,每个单位只能申报其中一项,每个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花卉林业电子商务措施补助

 对建设花卉林业市场线上营销,参照我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政策给予补助。

 四、花卉林业种子种苗措施补助

 对花卉林业种子种苗措施补助,参照扶持蔬菜种子种苗产业发展措施给予补助。

 五、给予企业创荣誉、品牌奖励

 支持“同安红”等本地花卉品牌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的花卉林业企业分别予以30、20、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选育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个草本花卉品种奖励10万元,每个木本花卉品种奖励20万元。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鼓励涉农政策性金融机构将花卉林业企业优先纳入服务支持对象,在信贷利率、期限、额度、政策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突出特色化经营,为花卉林业项目提供更具针对性、精准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探索为企业打造花卉林业项目无抵押信贷金融产品,支持开发适合花卉林业项目的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各区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农业农村发展投资基金。

 七、给予实施保险补助

 对参加实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保费补助,市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助。

 八、其他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预算,除第七条给予实施保险补助外,其他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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