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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厦农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1-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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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我市龙头企业,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申报或已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经营规模。企业上年的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各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详见附表1)。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申报通知下达前一个月);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
(1)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
(2)企业在本市内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200亩以上或解决本地农民就业100人以上。
(3)企业年收购本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12000吨以上或出口1500万元以上。
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竞争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市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码、源头赋码,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可放宽申报条件(详见附表1)。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情况800字)。
2.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4.符合申报标准的其他佐证材料。
已上市或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填报的带动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由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财政、商务、市政园林、海洋、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监、供销等11个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农业、市政园林、海洋等有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各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指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吸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审意见,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
3.市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农业、发改、财政、商务、市政园林、海洋、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监、供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或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企业通过定期报送运行情况数据和信息。各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辖区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在监测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在一个监测期(两年)内,企业不报送经济运行情况数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监测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名单,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及时通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标准/uploads/allimg/240124/1-2401241II2O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