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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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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我市科学仪器设备利用效率,推动其向社会开放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开放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并用于科研开发活动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等。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共享社会资源,服务科技创新,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和保障;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各类设施、设备的作用,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购置。
第四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用户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推进我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订出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二)按照政策兑现扶持资金。
(三)遴选市共享平台运营单位。
(四)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行对接等。
(五)协调解决与共享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市共享平台运营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我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二)负责市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网站安全、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引导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自愿加入市共享平台,督促市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指导市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做好运行和服务情况记录,对服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统计分析。
(四)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技术培训、对接交流及其他与市共享平台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助制定市共享平台运营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案,协助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管理工作。
(六)协助开展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技术衔接等。
第七条 加入市共享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符合共享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且同意提供对外开放服务,能够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建立完善的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含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
(三)遵循市共享平台的管理要求,及时更新和公布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及收费标准,收费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
(四)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奖惩等政策。
第三章 共享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市财政资金购置的在适用范围内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对社会开放。市科技局立项扶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在平台建设期内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网,未按期加入的,平台验收后不予拨付其资助尾款。市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评估时未进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将视为评估不合格。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
第九条 加入市共享平台的程序如下:
(一)在市共享平台网站进行注册登记;
(二)市共享平台运营单位审核信息;
(三)在市共享平台网站填录或导入仪器设备信息,按照平台使用规则完成服务记录;
(四)在市共享平台网站公布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在市共享平台的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并收费的,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市共享平台公布。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不包含为股东、母子公司、同一法人单位内不同部门等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一)服务奖励。成员单位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单位数和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在厦成员单位服务奖励。
1.服务对象为3~20家(含)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含),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10万元。
2.服务对象超过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40万元。
在厦成员单位的奖励金额,按服务企业数或服务总金额孰低原则兑现奖励资金。
为在厦“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30%,每家在厦成员单位每年奖励上限提高到100万元。
(二)使用补助。在厦“三高”企业或新引进重点单位(签订协议后5年期内)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
第十一条 使用方已享受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成员单位已享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的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一)在厦成员单位申请服务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奖励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有效票据及收款凭证复印件(票据应备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使用费”)。
(二)在厦“三高”企业及新引进重点单位,申请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申请表;
2.新引进重点单位与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3.有效票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开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立项文件等)。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与审核。申请单位根据通知网上申报,市科技局或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
(二)集体研究。审核通过的,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公示与行文。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市科技局印发文件,予以资助。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四条 已建有内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共享平台拥有至少30台/套或价值1亿元以上可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与市共享平台对接后,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估。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由共享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实施,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评估内容包含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等。评估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含)为优秀、75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经评估合格及以上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得的服务收入和服务奖励,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且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共享服务收入和服务奖励资金,扣除仪器设备运行成本后,用于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分配标准为:评估优秀的按60%发放,评估良好的按50%发放,评估合格的按40%发放。
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共享平台运营单位每年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市科技局以购买服务方式与其签订合同,明确要求,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应纳未纳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不能再申请科技资金扶持,直至纳入为止。对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一经发现,市科技局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将该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规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