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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干涉报告处置规定(试行) 厦品牌评办〔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4-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人员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保证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过程公平、公正,根据《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是指在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的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或利益关系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探听、插手、干涉和影响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
 (一)向厦门市质量奖管理机构(指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简称市品牌评价办,设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承办机构(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承接厦门市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的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施加压力,干涉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评审组成员曾经与申报组织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而未主动申明提出回避的;
 (三)非履职范围内,探听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活动,泄露评定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的;
 (四)向评审组成员打招呼,干涉评审组成员工作,要求其抬高或压低某些申报组织的评审分数,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干涉厦门市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简称“专评委”)的评定和投票工作的;
 (六)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或利益关系介绍申报组织人员与评审组成员、专评委委员相互认识,或利用职权或利益关系组织宴请申报组织人员、评审组成员、专评委委员,牵线搭桥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申报组织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等其他好处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相关人员存在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被干涉人”应向市品牌评价办报告,报告可采取电话、短信以及书面形式。
 若“干涉人”是市品牌评价办工作人员,“被干涉人”可直接向驻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五条 市品牌评价办应指定并对外公示其受理责任人员及联系电话。受理责任部门人员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填写《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行为登记表》(附表)进行登记,妥善保存报告的证据资料,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六条 报告后的处置。
 市品牌评价办接到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行为报告后,应视影响干涉可能造成影响的紧急程度,及时重点关注该申报组织评定工作情况,督促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评定工作,必要时可采取调整相关岗位人员等措施,确保评定工作不受影响干涉。
 第七条 如收到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行为的相关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八条 受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告和举报的登记,不得将报告(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泄漏给他人。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干涉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从事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有关人员受到影响干涉而隐瞒不报、未如实或未及时报告的,接到影响干涉报告未按本规定及时处置的,以及泄露报告信息及打击、报复报告人、登记人或处置人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干涉人”为企业(组织)有关人员的,取消该企业(组织)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资格。
 “干涉人”为评审专家的,取消其厦门市质量奖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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