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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受理2022年度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2-04-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交物〔2021〕18号)有关规定,现就受理2022年度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4月26日至6月6日。
二、申报指南
 

2022年度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以下简称《措施》)《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交物〔2021〕18号)制定,适用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在本市纳税的物流相关企业。本指南所涉及购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本指南所指“以上”、“达到”、“超过”、“不低于”等均包
含本数。本指南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扶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序号

扶持对象

扶持标准

扶持条件

申报材料

1

重点物流企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
50万元奖励。

企业免申报。以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22年度
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名单为准。

 

2

营运总部奖励

对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
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
物流法人企业,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
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
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1.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近两年在
厦平均年度纳税分别不低于500万元、850万元、1700万元。
2.在厦门以外的5个以上不同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为总部引入业务增量或在厦交易结算增量。                 
4.物流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加工、代
理、信息等服务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贸易业务、代收代支等获得的收入。

1.企业简介及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3.企业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介绍,包括总部与分支机构间在业务运作、交易结算和纳税等方面的关系,阐明分
支机构对总部的贡献情况。
4.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未做商事登记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业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工证明等
材料。

3

提供实践实习岗位
奖励

对为厦门大专以上院校物流与供应链专业
在校学生提供实践实习一个月以上且年满
3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

个人实习时间须在一个自然年度之内完成,且累计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1.企业简介及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相关业务许可证。
2.学生证、身份证、实习协议(合同)、实习鉴定(报告)、工作记录等材料。

4

拓展市场腹地项目
补助

对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
式联运拓展腹地市场,建设陆地港等喂给
项目,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20%补助,每个 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拓展腹地市场而建设的陆地
港、支线码头等喂给项目。

1.业主单位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相关业务许可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备案)、土地使用权证明,对项目建设意义、投资进度、运营状况进行详 细说明。                                                                                          3.投资完成情况和对应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等财务票据。

5

创建示范园区奖励

以创新和智慧化提升物流园区、中心产业
要素聚集能力,对被评选为省级示范园区
等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国家 级示范园区等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以
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企业免申报。依据国家、省公布的示范园区名单认定。早于《措施》印发
之日获得称号的不追加奖励。

 

6

在建重点物流项目
贷款贴息

对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
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
付银行利息的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
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按《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级重
点物流项目。
2.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尚未完工的
工程。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是指企业为实施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专门借入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项目运营等各类流动性贷款

3.以上年度项目贷款及其利息作为计算贴息的依据。截止本年度扶持资金
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竣工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不予贴息。

1.项目业主单位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备案)、土地使用权证明、资金保障方案、实施计划与进度(包括投
资)、实施效果评价等资料。 3.贷款用途为本项目建设的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

7

邮政快递跨境业务
奖励

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
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50万件、150万件、
300万件、60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
2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
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
高不重复。

2021年度完成业务量为审核依据。

1.企业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名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企业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截图或报表。 3.出境业务对应的报关单证。

8

末端网点营运补贴

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
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补助
5000元,最多补助3年。

企业免申报。以厦门市邮政管理局认定的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设立的末
端网点(运营满一年)名单为准。

 

9

鼓浪屿收派快件补

对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
以上的,补贴5万元;20万件以上的,补贴
10万元。

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以上。

1.企业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名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企业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截图或报表。

10

购置冷链物流设施
设备补助

对购置新增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予以补
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是指冷链物流作业中使用的仓储、装卸、
监测设施设备等,不包括运输工具及车载设施设备。                   
2.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本年度扶持资金申报
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1.企业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企业业务流程和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3.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11

冷链管理平台建设
补助

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冷链管
理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20%予以补助,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冷链管理平台应具备冷链流通全程温控、监测和追溯管理功能,平台已
投入营运且营运效果良好。
2.投资内容包括系统成本、信息识别成本、物流软件费用、网站搭建及维
护和使用的费用、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
等,不包括其他营运费用、用地用房成本、车辆购置以及办公费、员工工
资及奖金福利等开支。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
三年的不计入),以本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1.企业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对项目建设计划、投资进度、运行效果等进行详细说明。
3.平台投资内容对应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12

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补助

对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公共型信息
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经专家评审后按项
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 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营运效果良好,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效果
明显,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强。平台必须具备公共属性,不仅限
于企业自身业务使用,不只针对特定和专属客户。 2.投资内容包括系统成本、信息识别成本、物流软件费用、网站搭建及维
护和使用的费用、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
等,不包括其他营运费用、用地用房成本、车辆购置以及办公费、员工工
资及奖金福利等开支。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
三年的不计入),以本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1.企业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对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建设计划、投资进度、运行效果等进行详
细说明, 3.平台投资内容对应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13

智能化建设补助

鼓励仓储、运输、流通加工等业务进行协
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建
设,对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
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
实施效果明显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给予
项目投资额2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项目已投产运营,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
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且实施效果明显。
2.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运费用、办公费、员工工资等不计入投资额。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本年度扶持资金申报
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1.企业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对项目的创新方式、手段、实施进程、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说明。         3.项目投资内容对应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14

邮政快递使用绿色 包装补助

鼓励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 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年购置费用达到80万 元以上的,按年购置费用10%予以补助,最 高不超过20万元。

1.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认定标准参照 《绿色产品评价 快递封装用品》(国标GB/T39084-2020)执行。 2.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均应在厦门地区使用 。

1.企业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名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企业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进出库系统相关数据截图及汇总表 。 3.购置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4.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产品报告或鉴定报告 。

15

购置使用新能源装
卸装备奖励

对在仓储、装卸等业务过程使用新能源和
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总投资300万以上的,
按投资额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

1.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是指新购置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叉车、堆高
机和正面吊等装卸设备。不包括运输设备、其他传输设备和码头、机场和
场站等使用的大型装卸设备,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设备。 2.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本年度扶持资金申报
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1.企业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16

供应链综合服务和
交易平台建设补助

对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建设,
经专家评审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
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运营效果良好,能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和
资源共享,有效聚集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
可持续性强。 2.平台实现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追溯服务等功能
3.平台在厦上年交易额达40亿元以上,年纳税达4000万元以上。
4.投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信息系统软硬
件开发与购置费用、网络数据服务购买费用等与平台建设、营运直接相关
的投资,不包括人工工资等。
5.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
三年的不计入),以本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1.企业简介和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
2.对平台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市场前景、平台功能、运行效果等进行详细说明,提供平台运行数据。       
3.平台投资内容对应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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