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海洋创业创新(火炬)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方海洋创业创新(火炬)基地(以下简称“火炬基地”)的运营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孵化期、项目加速期等内容,根据《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厦海〔2020〕82号),结合火炬基地功能定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火炬基地指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南方中心秘书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火炬科技企业加速器二期的孵化场所(翔安北路3701号7#、8#楼)。
第二章 项目孵化期
第三条 场地使用标准
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研发生产场地面积不低于80%。单个项目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12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一企一议。
第四条 考核重点与周期
重点考核项目整体进展、投资进度、场地利用率、人员出勤、制度建设、市场拓展等情况。考核周期为入驻后第7个月接受首次考核,若考核合格则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年,若考核不合格则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考核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项目终止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南方中心秘书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30天内进行整改:
(一)两个月内出勤率低于30%的。
(二)入驻30天后场地处于空置状态,或入驻期内连续20天未实际开展工作的。
整改不合格的,南方中心秘书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要求其退出基地。
第三章 项目加速期
第六条 转入加速期条件
企业三年孵化期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加速期。
(一)经营状况良好,项目主要产品在基地内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0.8万元/平方米以上。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入选福建省或厦门市高层次人才。
(三)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在主板上市或新三板、科创板、新四板挂牌。
第七条 租金优惠
企业转入加速期后,可享受场地租金第一、二年减免50%,第三年减免20%的优惠,之后不再减免场地租金。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或火炬高新区有关场地租金优惠政策,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不得将场地面积拆分享受不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南方中心秘书处经办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三)南方中心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四)南方中心秘书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转入加速期企业推荐名单,报市海洋发展局审定,确定最终名单。
(五)南方中心秘书处与加速期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项目考核与终止
加速期企业考核标准为年总收入0.8万元/平方米以上,考核周期为每间隔1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合格的,南方中心秘书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要求其退出基地。
第四章 项目终止
第十条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南方中心秘书处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30天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废水、废气排放未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三)实际工作内容存在安全隐患;
(四)实际工作内容与入驻项目无关;
(五)将工作场所转租或提供给其他方使用;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七)未经南方中心秘书处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要内容;
(八)严重违反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授权南方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火炬)管理实施细则》(厦南研〔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