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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体育产业基地及单位(项目)奖励实施办法 厦体规〔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区和企业培育、建设体育产业基地及单位(项目),发挥其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及示范单位(项目)。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
(一)对于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及示范单位(项目),除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外,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配套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市体育局每年通过体育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厦门市体育产业基地及单位(项目)奖励申请通知。申请单位从“厦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提供下列材料一并申报。
(一)厦门市体育产业基地及单位(项目)奖励申报表;
(二)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及示范单位(项目)认定文件;
(三)市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体育局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市体育局进行复核,以确保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体育局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体育局安排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体育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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