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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6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大学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请各区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农村创业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在厦首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法定代表人(含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大学生本人,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申报对象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2.组织管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有效。
3.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或《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家庭农场须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按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如实公示企业运营情况。
4.质量安全: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且正常运行。
5.社会信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商事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申报人及其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涉黑涉恶行为。
6.经营状况: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
同一大学生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仅按一家进行申报;已获得往年厦门市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扶持资格。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港澳高校毕业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高校毕业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大学毕业证(全日制)复印件。持境外学历申报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提供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开户材料复印件;
5.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或镇(街)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及经营者相关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由个人向所在镇(街)申报,对报送资料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
镇(街)对申报材料初审,对资料内容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各区要至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等进行现场核查,经会议研究、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与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确定对象
根据各区推荐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实地核验、背景审查等工作,经会议研究后,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确定扶持对象,拨付资金,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五、其他事项
1.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经营满一年时间及年龄计算截至通知发布之日前。
2.各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前正式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拟第二年、第三年扶持对象的监测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处备案。
3.各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展板、海报、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宣传,鼓励辖区内符合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积极申报,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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