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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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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开拓境外客源市场,推动厦门入境旅游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旅游休闲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接待入境游客奖。对年度接待从厦门口岸入(出)境的境外过夜游客超过1200人次(含)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次给予奖励;接待洲际航线来厦的境外过夜游客,奖励标准提高至100元/人次。同一批次游客在不同旅行社之间不重复计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接待入境游客奖励申请表;
2.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所有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录入);
3.入(出)境交通票据信息汇总表,登机牌、船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入(出)境交通凭证的复印件;
4.在厦住宿信息汇总表、住宿系统截图(需同时加盖申报单位和住宿经营单位公章)、住宿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应与申报主体一致);
5.信用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入境旅游创汇奖。对年度接待从厦门口岸入(出)境的境外过夜游客超过1200人次(含)的旅行社,按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给予奖励,每收汇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
第四条、第五条奖励只可择一申报,不重复叠加计算。单个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入境旅游创汇奖励申请表;
2.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所有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录入);
3.入(出)境交通票据信息汇总表,登机牌、船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入(出)境交通凭证的复印件;
4.在厦住宿信息汇总表、住宿系统截图(需同时加盖申报单位和住宿经营单位公章)、住宿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应与申报主体一致);
5.银行结汇凭证的复印件;
6.信用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接待入境邮轮游客奖。对接待乘坐邮轮入境的境外游客来厦登岸观光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次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接待入境邮轮游客奖励申请表;
2.与邮轮公司或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接待确认件的复印件;
3.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所有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录入);
4.信用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接待入境游客排名奖。对旅行社接待从厦门口岸入(出)境的境外过夜游客和乘坐邮轮入境的境外游客,按接待人次数由高到低给予旅行社排名奖励,第1名奖励50万元、第2-3名奖励30万元、第4-6名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该条奖励不接受单独申报。已成功申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奖励的,自动视为参与申报该条奖励。
第八条 境外宣传推介奖。对旅行社、住宿业企业、旅游景区自主赴境外开展厦门旅游宣传推介,或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境外宣传推介的(承办企业不能申报该项奖励),经提前申报审核后,在港澳台地区举办的,按3万元/场给予奖励;在其他亚洲国家举办的,按6万元/场给予奖励;在亚洲以外国家举办的,按10万元/场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前至少一个月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境外宣传推介奖励预审表;
2.申报项目应严格遵守我国和举办地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舆论导向,以宣传推介厦门文旅相关产品、线路、项目、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展成果等为主要内容,能够对境外行政机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产生正面影响。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境外宣传推介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境外活动场所的合同、同意函、预订确认单等凭证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物品采购、人员雇佣、宣传策划等相关业务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发票、银行转账回单等。提供外文凭证的,应自行将内容译成中文并附注在凭证对应位置上。凭证中包含与申报项目无关的科目、金额的,应在凭证上进行标注和说明。
5.能够体现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参加人员、现场气氛、活动成果等情况的图文视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签到表、活动照片、活动视频、媒体报道等。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材料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6.信用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邀请来厦考察奖。对旅行社、住宿业企业、旅游景区邀请境外旅行商、新闻媒体和航空公司来厦进行旅游考察踩线,经提前申报审核后,按照2000元/人给予奖励;受邀对象来自亚洲以外国家的,奖励标准提高至3000元/人。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8万元。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前至少一个月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邀请来厦考察奖励预审表;
2.申报项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舆论导向,以考察厦门文旅相关产品、线路、项目、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展成果等为主要内容,能够对考察对象产生正面影响。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邀请来厦考察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邀请来厦考察人员名单;
4.邀请来厦考察人员的护照、介绍信、工作证件、工作名片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登机牌、船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出入境交通凭证的复印件;
6.住宿系统截图(需加盖酒店公章)、住宿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应与申请主体一致);
7.能够体现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参加人员、现场气氛、活动成果等情况的图文视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门票、签到表、活动照片、活动视频、媒体报道等。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材料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8.信用承诺书;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外语导游接待奖。对年度接待入境旅游团队达到20个或40天以上的英语导游,给予5000元奖励。对年度接待入境团队10个或20天以上的非英语外语导游,给予5000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外语导游证且当年度接待入境旅游团队达到上述接待数量的外语导游,给予7500元奖励。同一旅游团队在不同导游之间不重复计算。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本人签名):
1.外语导游接待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所有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录入,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4.单团费用转账记录、工资明细单等旅行社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凭证(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5.信用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局官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规定进行奖励资金审批拨付。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因情势变化需要增加、删减、变更的,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通知发布为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发的奖励资金,取消后续年度奖励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报奖励对应年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认定不适宜申领奖补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项如与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