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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第三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根据202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部署,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省级第三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目录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落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落实相关资金安排,确保纳入“免申即享”目录清单的惠企政策,在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位,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二、强化平台建设。数据管理部门要支持各地市加快“一站式”政策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策对象精确识别、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让惠企政策从申报、审核到资金兑付实现“一网通办”。 
三、强化宣传解读。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我省“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等,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福建省省级第三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目录清单/uploads/allimg/240627/1-24062G04504U1.docx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4年6月23日



福建省省级第三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政策依据

补助条件及标准

责任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4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6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7

残保金优惠政策

税费减免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8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

优惠政策

税费减免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3〕28号)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对其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免税政策,应按第48号公告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文件;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业务的储备库建设规划、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等资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0591- 87097832

 

 

9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

财政补贴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11号)

设立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2024-2026年每年贷款总规模为80亿元,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予以年化1%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委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0591-

87552275

 

10

2024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

财政补贴

《省工信厅等三部门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1号)

《省工信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运行〔2024〕167号)

(一)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其中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量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5元奖励。

(二)2024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02元给予增产增效奖励。

(三)2024年以前纳统但2023年一季度用电量为0的符合条件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02元给予奖励。

(四)增产增效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五)钢铁行业企业征收差别电价的用电量不在奖励范围。

(六)以后年度兑现条件需根据当年政策。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0591-

87832482

 

11

省级新增规模企业奖励

财政补贴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闽中小企业办〔202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质量纳统工作的通知》(闽统〔2022〕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1号)

 

(一)对纳入“小升规”培育库的2023年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

(二)对纳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小升规”培育库的2024年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三)以后年度兑现条件需根据当年政策。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0591-

87551269

省级工信部门认定,各设区市(含平潭)工信部门兑现时免申即享

12

福建省生物医药创新产品首次产业化奖励

财政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0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7号)

对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含技术受让情形)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对2类、3类化学药、中药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其中的重大项目,经评审,每个品种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并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按品种系列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项目,并在省内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工信厅

0591-

87801379

各设区市(含平潭)工信部门认定,在兑现时免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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