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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业企业入园准入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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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规范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提高工业用地资源利用效益,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形成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拟入驻我市行政区域依法依规批复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园区的工业企业。
二、准入标准
(一)产业定位。入园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福州市产业规划和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布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落后工艺或落后产品应依法依规予以淘汰。
(二)投入产出。各园区应建立分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的标准规范,各园区制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参考标准。
1.国家级园区、四城区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土地产出率不低于300万元/亩,土地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其中,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土地产出率不低于600万元/亩。四城区新出让用地、政府批准的提升改造项目税收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沿海及近城区省级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70万元/亩,土地产出率不低于260万元/亩,土地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其中,化纤行业项目土地产出率不低于600万元/亩,冶金(黑色金属)行业项目土地产出率不低于750万元/亩,化工行业项目按照化工园区标准执行。
3.山区省级园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土地产出率不低于140万元/亩,土地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三)能耗。严把新上工业项目能效水平准入线,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工业重点领域新上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能效先进水平。
(四)环保。入园企业项目须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园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入园企业项目须采用行业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三、园区产业导向
全市具有一定规模、招商空间、明确特色和发展方向的工业园区,原则上按照以下产业导向开展招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突破行政区划制约,积极将不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线索上报市招商办,向符合产业导向、有一定招商空间的园区推介和引导。
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绿色食品、机械制造;
2.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汽车部件、光学仪器;
3.福州台商投资区: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
4.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西园、两园: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光电;仓山园: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
5.福州元洪投资区:绿色食品、新能源、纺织功能新材料;
6.福州软件园:软件信息、光电芯片、新一代信息技术;
7.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光电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
8.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汽车、新材料、电子工业及通信设备;
9.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10.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装备制造;
11.长乐经济开发区: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
12.连江经济开发区,可门园区:新材料、能源电力、生物医药;其他片区:高端装备、绿色食品、新型建材;
13.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绿色冶金、新能源汽车;
14.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金属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
15.闽清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新型建材、新材料。
四、监管机制
(一)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履约监管协议监管,重点监管企业项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能耗、环保等事宜,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上述事宜在协议中事先约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二年实施考核。土地产出、土地税收在项目竣工后第二年起连续监管6年,前三年为达产期,可按三年累计的税收要求整体考核。
(二)市区两级联动监管。一是日常监督检查。属地政府牵头,指导园区管委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工业厂房、工业用地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工业厂房、工业用地登记机构在接到法院协助查封通知后,及时通知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对查封标的有需要沟通事项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对于工业厂房、工业用地司法拍卖竞买条件、准入标准、涉及税费、产权变更以及风险隐患等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二是市县联合检查。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等市直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对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开展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地区政府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三是加强招商指导。市招商办加强各县(市)区、园区主导产业招商跟踪指导力度,对上报推介跨行政区招商线索并成功落地的在招商工作中予以加分,一个项目加1分,封顶3分。
五、其他事项
(一)福州元洪投资区准入要求按照《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印尼“两国双园”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试行)〉等6份文件的通知》(融委发明电〔2023〕6号)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指标解释按照《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自然资发〔2024〕31号)。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