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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关于兑现2023年度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政策奖励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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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我局拟对2023年度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开展政策兑现,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标准的补充说明
1、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30%(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2‰、4‰、6‰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3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2‰、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进行奖励。(2022年无基数的营业收入按0计算,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
2、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5%(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4‰、6‰、8‰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25%(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进行奖励。(2022年无基数的营业收入按0计算,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
3、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0%(含)至40%(含)、40%至60%(含)、超过60%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6‰、8‰、1%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4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在40%至6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增速超过6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2022年无基数的营业收入按0计算,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
二、相关附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5号)
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