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及各区产业用房政策汇总
|
区域
|
项目名称
|
申请条件
|
资助额度
|
深圳市
|
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注册日期距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满1年)。
|
按年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已支付租金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36个月)。已获得市级房租配套补贴满3年的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商铺类用房不享受本资助计划补贴(商铺和办公场地混同,无法区分核定,或在合同、发票上未单独体现各自租赁情况的,请勿申报)。因本申报需对企业实际办公情况进行现场核定,至申报时已搬离园区的企业请勿申报。
|
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3年度租金减免
|
(一)申请单位应当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机构。
(二)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产业用房,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管理单位(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未列入信用中国网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7.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
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
(一)租赁面积为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减免;
(二)租赁面积为1000(以上)至3000(含)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减免;
(三)租赁面积为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减免,最高资助面积为10000(含)平方米。
|
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
(一)按照榜单认定
1.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榜单,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3.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单的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4.入选清科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5.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榜单的企业,或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市值或估值认定
1.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2.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三)按照行业经济贡献认定1.先进制造类企业
(1)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数字经济类企业
(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
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3.金融类企业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苷机构,上一年
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2)银行市级分行,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合计不低于150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
(3)证券、基金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4)其他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4.商贸物流类企业
(1)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2)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服务类企业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6.其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四)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满足基本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后予以认定。
|
购置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位于本市其他区域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
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
对在本市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生严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
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
宝安区
|
高端楼宇入驻租金补贴
|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企业或2023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四上”企业(本条不含金融企业以及2021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三)入驻楼宇符合《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详查我局官网已公布《宝安区高端楼宇首批认定项目名单》)。
(四)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自《操作规程》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操作规程》印发之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
备注:“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企业指世界五百强企业、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企业、经深圳市认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或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
1.对符合《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2.对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四上”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 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最高 2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36 个月(不含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
高端楼宇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企业或2023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四上”企业(本条不含金融企业以及2021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三)入驻楼宇符合《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详查我局官网已公布《宝安区高端楼宇首批认定项目名单》)。
(四)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自《操作规程》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操作规程》印发之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
备注:“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企业指世界五百强企业、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企经深圳市认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或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
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入驻高端写字楼宇,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
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补贴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在宝安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机构。
2.企业(机构)符合《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和《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申请操作指引》(深宝经促〔2018〕220号)规定的准入条件,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
3.租赁期间正常缴交租金等费用,履行租赁协议。(备注:仅限以往年度享受过本项目补贴、补贴期未达36个月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进行申请)
|
1.租赁办公研发类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企业按上年度纳税额,每1万元补贴1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非营利性机构按照标准配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租赁生产厂房类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参照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表中配置方式:按项目投资额,每2万元补贴1平方米;按企业上年度营收(产值),每1万元补贴1平方米;按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每1000元补贴1平方米;如未明确,按企业上年度营收(产值)计算。
3.企业(机构)可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其租赁面积。
4.补贴额度按企业(机构)可享受补贴面积及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计算,累计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5.本项补贴金额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按年度补贴对应年度纳税分开计算)。
|
增资扩产租金支持
|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主体在享受租金补贴年度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2)年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
3.申报主体在宝安区内新租赁生产厂房,并取得租赁备案凭证;新租赁厂房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凭证日期须在2022年度内。4.申报主体租赁生产厂房用于本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并须取得注册地所在街道办出具的关于本次增资扩产项目落实情况书面意见。
|
按照企业实际新增厂房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且不超过实缴租金50%的资助,单家企业每1000万元年度产值增量最多资助500平方米,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最多资助3年。
|
重点企业购置产业用房
|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主体购置当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内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3)宝安区工业300强企业;
(4)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业企业。
3.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合同签订日期、备案日期、发票开具日期、不动产登记日期均应在2022年1月1日以后。
4.申报主体的购置行为属于一手商品房交易,且未享受其他政策性用地、购房支持。
|
(一)给予申报主体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15%、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二)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申报主体购置当年提质增效量的70%,“提质增效量”指申报主体纳税在宝安区的留成部分;
(三)申报主体通过注册在宝安区全资子公司购置产业用房的,可视为申报主体的购置行为。
|
龙华区
|
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
|
(一)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至申报本项目资助时,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四)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计划时、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至申报本项目资助时,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一)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对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前入驻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资助:
1.2021年10月8日(含)后搬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六大重点产业片区(观湖街道观湖北片区、民治街道华南物流园、龙华街道清湖工业园、大浪街道赖屋山(横朗)片区、福城街道福城南片区、观澜街道黎光片区)更新整备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确定是否属于区域范围的企业请咨询所属辖区街道办或城市更新部门)
(四)企业腾挪安置资助面积以园区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时的租赁面积为计算参考依据,新搬入园区受资助认定面积不超过原租赁自用面积的120%,多次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认定租赁面积为准,原租赁面积以列入计划前最近一次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
(五)拟申请房租资助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
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
|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上年度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上年度同期无纳统基数且本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2021年10月8日(含)后,在区内原有租赁面积之外的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所有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一)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原租赁面积以申报年度的上年度末(12月31日)时企业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总数为准。
(四)新租赁面积为2021年10月8日(含)后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若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新租赁面积为原有租赁面积之外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六)按照申报主体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
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七)享受资助的第二年及第三年,企业年产值均不低于申请资助时上一年度产值。
(八)享受资助期间,所有新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后续年度租赁面积减少的,如未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按实际新租赁面积享受租金支持:如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不再享受租金支持。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
|
1、入驻单位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布局在龙华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布局在龙华区的未来产业;
(三)区政府决定布局发展的重点产业。具体产业领域按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如入驻单位为企业,原则上应为“四上”企业或承诺入驻当年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
2、入驻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重点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的其他条件。
3、入驻单位可租用建筑面积应结合其发展前景、产业链地位以及产业布局与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一)单个企业可租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二)研究机构、创新载体等,可租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其他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成立不满三年的除外)的行业协会,可租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
|
首年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30%-70%。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价格基础上按一定幅度递增。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本区无自有产业用地和物业的入驻单位首年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30%-50%;
(二)在本区已取得产业用地但尚未完成建设的入驻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首年租金价格原则上可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30%-50%;
(三)自有物业全部自用且无法满足经营发展需求的入驻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首年租金价格原则上可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70%。入驻单位可享受的租金折扣标准按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如入驻单位实际租用建筑面积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规定可租用建筑面积的,实际租金折扣可在相应档次租金折扣标准上进一步调低,最低不得低于30%。
|
龙华区激光产业基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科姆龙园区)入驻及租金资助
|
(一)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要求:
1.申请入驻基地的单位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基地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将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基地:
2.申请租金资助扶持的单位需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地准入单位,且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基地内。
(二)申请单位主营方向需属于激光产业关键领域。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1.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
2.申请单位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且在激光领域拥有一定的技术领先性。
3.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区科技主管部门建议入驻的其他具有潜力的激光领域优质企业和科研机构。
|
1、将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集中优选一批在激光产业中拥有一定科技含量或产值规模的机构和企业入驻基地,并给予其上一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50%的补贴,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2、租金资助扶持起计时间不早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租金资助协议约定日期以及租赁合同起始日期,申请单位需在租金资助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将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基地。
3、特别提醒:区科技主管部门选取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基地进行一次租金评估。申请单位入驻期间可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不超过当年租金评估价格的50%。
|
经营用房租赁资助(大浪时尚小镇)
|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一)适用于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以及在大浪时尚小镇就业的设计师。
(二)适用于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园区。
(三)重点支持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及其他时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围绕上述行业开展教育、设计、创新、传播、营销、数字化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二、受理标准:
(一)适用于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以及在大浪时尚小镇就业的设计师。
(二)适用于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园区。
(三)重点支持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及其他时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围绕上述行业开展教育、设计、创新、传播、营销、数字化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
(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经认定的时尚产业园区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分类给予支持。企业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1.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商事登记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15元、5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500平方米。
商事登记时间指大浪时尚小镇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登记时间,或大浪时尚小镇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大浪时尚小镇并进行登记的时间。“商事登记后第一年”指商事登记后12个月,如此类推。实际租用面积按租赁合同载明面积计算,并根据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金支付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核实确定。
2.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四上”时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达到每平方米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10元、15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20000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核算公式: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企业用房实际租赁面积。
3.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运营产业用房,引进符合大浪时尚小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时尚企业和机构。相关支持事项,按相关规定程序研究审定。
|
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四)、(五)、(六)款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范围内(或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应有明确的范围,如认定时未明确具体范围的,应书面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认定面积及范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2.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上市企业(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4.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人才出资应占开办资金30%以上),且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下同)。
5.近2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且有效估值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2.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限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
5.经市级以上认定且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地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
一、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且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三)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六)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10万元。
二、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
科技创新园(创新产业园)房租资助
|
(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专利;
3.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二)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三)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2.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本条中的科技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
2.在申请单位缴纳员工社保清单内;3.专职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
1、对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2、入驻加速器、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对中请资助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最高资助1000平方米。
|
龙岗区
|
软件企业产业空间租金补贴
|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纳税地、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软件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持有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企业;
(三)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龙岗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六)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扶持范围
2020年1月1日(含)之后在龙岗区注册的,在龙岗区租用产业用房(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上年度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部分,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个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最多可申请三年。
|
直播电商园区(基地)企业租金补贴
|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向我区已认定的园区(基地)集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进驻我区已认定的园区(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
|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向我区已认定的园区(基地)集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进驻我区已认定的园区(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办公房租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最早起算时间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两年。
|
优质企业安置租金扶持
|
(一)申报企业为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
(二)申报企业搬迁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立项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三)申报企业在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及申报本扶持项目时,均为上述条款的“四上”企业和重点企业,且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报企业搬迁满15个月,补贴期限以企业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实际产生租金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申报企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八)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按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
低空经济产业租金扶持
|
入驻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
|
按房屋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南山区
|
专精特新企业租金补贴
|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
|
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
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
|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纳入南山区规上工业库或规下工业样本库统计(以项目审核过程中区统计局核查为准;市内跨区域分成且有部分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视为满足本条件)。
3.规上工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2022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亿元(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企业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②2022年纳统工业产值正增长或2023年截至申报月上月纳统的累计产值正增长;
③在南山区范围内设有生产线。
4.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在南山区范围内设有生产线,且2022年(错月)纳统营收正增长;
②2022年(错月)纳统营收增速不低于5%。
5.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
(一)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二)对2022年全年营收增速不低于5%的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2022年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获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应资助金额不满1000元的企业,按1000元给予资助。
(三)以上两项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
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
新引进企业(非金融)
|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新引进企业(金融)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
新引进企业(金融)
|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项目
|
上市企业
|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
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落地南山-园区内房租补贴
|
(一)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常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入驻企业;
2可申请房租补贴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3申报企业需上年度1月1日前入驻园区,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享受3次补贴;
4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机构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5租用政府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6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7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须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
8上年度“四上”在库企业及营收超亿元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上年度非“四上”在库企业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
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入驻经认定的特色园区和特色基地的文化(体育)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落地南山-园区外房租补贴
|
(一)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常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1月1日前注册成立或迁入南山区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00万元、小于等于8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40万完: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8000万元、小于等于10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申报企业需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享受3次补贴;
4补贴范围仅限与原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补贴物业为申报单位在南山实际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在多处物业的,只对其在一处物业租用的办公用房进行补贴;
5租用政府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6申报主体为旅游产业企业的需提供文旅部门颁发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佐证文件。
|
对于属于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统计在库,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
|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补贴时间段注册地及纳税关系均在南山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含分支机构);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本项目不得与“上市企业租赁扶持项目”、“总部企业租赁扶持项目”“商贸企业租赁扶持项目”重复申报;
4、本项目不得与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
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
前海
|
购置扶持
|
(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三)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
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
租金扶持
|
(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三)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六)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宁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七)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八)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
|
对租赁符合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
直播电商基地租金扶持
|
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建设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直播电商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万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2万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且直播间数量分别超过30间、60间、90间
|
加快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对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建设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直播电商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万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2万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且直播间数量分别超过30间、60间、90间,分别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最高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鼓励直播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购置位于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内的办公类物业用房,根据物业面积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
罗湖区
|
总部企业购房扶持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且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的企业(机构)应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
*对申请扶持的罗湖“四上”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申报扶持项目。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未在深圳竞得用地或购得政策性用房的市级总部企业,且在罗湖购房的,除享受以上扶持外,按条件予以额外扶持,最多扶持五年。
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享受该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
科技创新企业购房扶持
|
(一)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
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购房扶持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让:
(二)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包括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服务)、广告业、安全保护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信用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等。
(三)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
注:对注册地在罗湖的“四上”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本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合并申报本项目。
|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
建筑类企业购房扶持
|
辖区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计、监理、勘察、咨询、物业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下简称辖区企业),且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
|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辖区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享受购房扶持年限内,区产业主管部门需每年核准企业的综合贡献门槛,若某年未达到门槛,则当年不予扶持。
享受购房扶持期间及扶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享受该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
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扶持
|
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市场主体: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
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
对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分五年支付。
|
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
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市场主体: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
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年度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租赁年度支付,累计扶持最高3000万元。
|
数字人民币产业租金支持
|
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需自2023年1月1日新迁入或新设立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获得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主体或经营类型之一:
1.由数字人民币2.0层运营机构发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或独立法人主体;
2.由非数字人民币2.0层运营的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人民币或金融科技子公司;
3.为金融机构提供软硬件解决方案的金融科技企业;
4.面向行业提供解决方案、SaaS服务等含支付业务的软件信息技术企业;
5.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支付结算终端和设备等相关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6.可加载数字人民币功能的智能硬件、智能穿戴设备等相关研发、制造、销售企业;7.开展数字人民币相关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8.提供数据认证、加密、存储、网络安全服务等相关研发、制造、销售企业;9.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建设、推广服务企业;
10.第三方数据要素流通认证和运营交易的企业、专业组织或全国性交易平台;11.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打造的平台型企业或产业生态运营机构;
12.依托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提供行业监管或专业服务的平台型企业或运营机构;13.涉及金融领域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企业;
14.其他与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相关企业。
|
办公用房三年免租扶持: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入驻数字人民币产业园区的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按条件可分档享受最高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免租扶持。租金由入园企业先行垫付,每年考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金补贴。
|
总部企业租房扶持(含金融机构)
|
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且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企业。
*对申请扶持的罗湖“四上”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申报扶持项目。
|
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
科技创新企业租房扶持
|
(一)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
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租房扶持
|
(一)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
(二)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包括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服务)、广告业、安全保护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信用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等。
(三)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
注:对注册地在罗湖的“四上”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本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合并申报本项目。
|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一定比例按条件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
建筑类企业租房扶持
|
辖区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计、监理、勘察、咨询、物业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下简称辖区企业),且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
|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辖区建筑类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建筑类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
知名旅游品牌和机构总部落户罗湖租金扶持
|
自2023年1月1日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旅游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的企业(机构)应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
|
支持优秀旅游企业入驻罗湖,对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在罗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达3年以上的,落地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已享受区其他租房补贴的不重复适用,进驻旅游产业园区的企业另行享受园区补贴。
|
财富管理机构办公租房扶持
|
本政策所扶持的金融机构需自2023年1月1日新迁入或新设立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具体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其中银行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等;保险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资产运营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证券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以及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绿色金融、黄金金融、跨境金融以及其他创新型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为上述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主体。
(四)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
(五)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的若干措施》第十五条给予财富管理机构办公租房扶持:对新引进的对财富管理集聚产生重大影响或入驻财富管理集聚园区的相关机构,事前经区金融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最高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连续三年租房扶持。
|
坪山区
|
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
|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坏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工信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各省(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
1.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2.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须在2023年设立或迁入:新落户的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须在2022年或2023年设立或迁入,且2023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
3.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五)第(二)款“新租赁”指的是租赁期限起始时间须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机构)租金扶持
|
(一)企业(机构)承诺租赁期内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所属产业类别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发展类产业、坪山区培育发展壮大“6+3”产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终端6个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及细胞与基因、低空经济与空天、文化体育旅游3个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及相关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
(三)守法经营,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一)通过直接运营和委托运营模式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机构)租金价格标准如下:
1.经认定的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深圳市总部企业;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科研机构(平台),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30%;
2.本条款第1项中企业的一级子公司;经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拟上市企业(在证监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前三等次奖励的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前三等次的科技企业;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科研机构(平台),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50%;
3.其他入驻企业(机构)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4.其他企业(机构)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条款,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执行。
(二)通过统租运营模式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主体统租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30%,入驻企业(机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
|
支持研发租金扶持
|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费用1000万以上的
|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10元/m²资助,最高40元/m²,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m²'。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36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
|
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产业租金扶持
|
新设立或新迁入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优质中小企业,以及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
|
新设立或新迁入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优质中小企业,以及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最高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36个月
|
生物医药产业租金扶持
|
对在区内经营时间在36个月内(孵化器内企业不受上述资助时间限制)、且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
对在区内经营时间在36个月内(孵化器内企业不受上述资助时间限制)、且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在区内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实际租金价格的50%给予支持,补贴额分别最高20元/m²、10元/m²,补贴总面积分别最高2000m²、1000m²
|
福田区
|
科技企业购房扶持
|
申请条件(①-④须同时满足):
①对上一年度综合指标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行业分类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一的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后给予资金支持。
②取得国土部门产权登记的物业。
③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④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必须变更至新购置办公用房地址。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1500万元。支持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最后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项目实施资金总额控制,数量有限,用完即止。
|
建筑业及物业服务业-办公用房购置扶持
|
申请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②按实际购房合同价格10%的标准,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③未取得国土部门产权登记的物业不予支持。
④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⑤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必须包含新购置办公用房地址。
⑥购房日期以房产证核准登记日期为准。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依条件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任意一笔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前已按照三年等份申请的企业,继续按照三年平均的比例拨付。
|
文化创意-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综合指标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支持。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
|
金融业-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1)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机构)2022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
(2)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本项目与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4)已享受总部用地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1)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机构)2022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
(2)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本项目与租赁办公用房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4)已享受总部用地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总部经济-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
(1)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①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且在购房合同中为购买方;
②自2020年起,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且购置时间不早于总部认定时间;
③已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且已通过总部企业复查);
④本项目支持总额受财政资金总额控制。
|
自认定当年起,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且不超过
1500万元。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全额返还已获得的该项资金支持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
新引进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一般指上年度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新落户企业、机构,但不包括近五年注册登记地迁出福田区并于上年度1月1日后回迁的企业、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创新、文化时尚、商业、先进制造、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
先进制造业-工业厂房租金支持
|
(1)注册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或对福田区工业产值分成的工业企业。
(2)属于深圳市内厂房且租赁合同的房屋性质属于厂房,福田区外厂房需提房屋供租赁凭证
(3)租赁的厂房属于自用并开展研发或生产制造。
(4)企业2022年度在福田区工业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实现正增长。
(5)申请完成后,企业实际租金需接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注:工业厂房在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己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项目每年度对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的年度综合指标。
|
对企业租赁自用厂房并开展研发或生产制造的,经专项审计,按照年度实际租金金额的50%,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支持。
|
先进制造业-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前置备案)
|
(1)上年度1月1日后新迁入福田或在福田新设立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属于2021年1月1日后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企业,且落户满一年;
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2022年度在福田区的工业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2023年在福田区工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0%(纯增量企业视为增长100%)。
(3)申请办公用房属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租用物业非政府物业,且非集团内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物业。企业未享受我区其他租赁办公用房租金支持。
(4)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5)企业实际租金需接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注:此项目与其他办公用房租金支持政策同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同一家企业(机构)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对企业(机构)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经备案并经专项审计,一般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不超过三年。
|
供应链-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
(1)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
(2)仅限于一个合同内的仓库申请,市外仓库限于广东省内。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或市外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
高端服务业-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法律服务业企业及机构的租金支持向区司法局申请,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施行);
(2)租用的为福田区非政府物业;
(3)申请办公用房属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且仅可选择一处申请:
(4)上年度1-11月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含)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
(5)上年度综合指标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实际租金需接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注意事项:
(1)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投入仅包括自用办公用房租金且不包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租金以外费用。
(2)仅同一地址同栋楼宇可视为一处办公用房。
(3)按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进行支持,若支付租金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需提供补充协议等佐证材料说明情况,无法说明的不予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租赁福田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一般不超过按企业(机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
注:(1)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企业申请租金支持最多连续三年。(2)获得“政府产业用房支持”“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入驻企业(机构)租金支持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
(1)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投入仅包括自用办公用房租金且不包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租金以外费用。
(2)仅同一地址同栋楼宇可视为一处办公用房。
(3)按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进行支持,若支付租金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需提供补充协议等
佐证材料说明情况,无法说明的不予支持。
|
建筑业及物业服务业-社会物业空间协同支持
|
申请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规模以上的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类)(建筑类)企业;
②上年度在福田区营业产值需达到5亿元(含)的建筑业或者上年度在福田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类),且营业收入(产值)同比正增长;
③申请办公用房属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非政府物业,仅可选择一处申请;
注:支持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指标,对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支持额度不受综合指标限制。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福田区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一般不超过实际租金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
商业发展-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
(1)企业需在上年度1月1日后新迁入福田或在福田新设立的;
(2)企业需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批发企业2023年新增销售额需达到10亿元及以上;
②零售企业2023年新增销售额需达到3亿元及以上;
③餐饮企业2023年新增营业额需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3)申请办公用房属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非政府物业,且非集团内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物业;
(4)企业实际租金投入需接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租金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不超过三年。注:
1.获得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政府产业用房支持”与“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不可同时享受;3.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支持不超过三年。
|
现代时尚与数字创意-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
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现代时尚、数字创意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不超过实缴租金50%的标准,分档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
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现代时尚、数字创意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不超过实缴租金50%的标准,分档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
光明区
|
优质企业购房补贴
|
新迁入光明区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
|
对新迁入光明区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购
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补贴
|
优质企业租赁补贴
|
1、新迁入光明区且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
2、区内存量企业因扩大产能新租赁厂房或区内“四上”企业、国高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留在光明区且满足前款对产值(营收)要求;
3、区内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及上市企业、独角曾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i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区内优质企业
|
1、对新迁入光明区且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3万平方米。
2、对区内存量企业因扩大产能新租赁厂房或区内“四上”企业、国高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留在光明区且满足前款对产值(营收)要求的,可参照前款予以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厂房租金已向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园区主体,已提前按上述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租金减免的,经企业授权可由园区主体申领补贴。
3、对区内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及上市企业、独角曾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区内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3万平方米。
4、园区自主新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企业,该类企业合计总产值(营收)超15亿元,且园区单位面积产出率(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2万元/平方米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总产值千分之一,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
产业用地先租赁后转出让
|
1、重点针对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市、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承租人应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且原则上应注册于光明区或租赁前迁入光明区,同时须按照《实施办法》通过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2、以先租赁后转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内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在深圳市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以先租赁后转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外企业,须承诺租赁土地后,前3年年均纳入光明区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在光明区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3、【转出让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协议出让须达到:上一年度在光明区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在光明区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不低于届时企业在光明区单独拿地财力贡献标准,直应达到该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的其他具体要求。
4、【续租与退租条件】在首次租赁期届满未达到约定转出让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续租;在续租期届满仍未达到约定转出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退出手续
5、【租赁期限】产业用地首次租赁期限为5年,续租租赁期限为1-3年,仅续租1次,出让年期与已租赁年期之和不超过30年。
|
先租赁后转出让,是指区政府供应产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企业供应土地,企业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协议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