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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关于年底促零售增长若干措施补充规定 集商务[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增长要求,激发消费活力,推动辖区零售业企业健康发展,在集美区现有高质量产业政策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新要求的需要,补充规定如下:

零售业纳统企业,2024年11月及12月份累计销售额,多于10月份销售额的2倍的部分,作为企业增量,且增量为1000万元(含)以上,在享受“集府规〔2024〕1号”文奖励的基础上,对11月及12月累计销售额的增量部分给予4‰奖励,单家封顶200万元。企业在2025年申报2024年度相关奖补时,未达标年度奖励条件,本次奖励不用退回。企业已获得其他奖补,但是符合本通知奖励条款,可同时享受。

有效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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