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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下称“领跑者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很大,能够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以及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或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我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综合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服务内容、合同签约额(包括离岸和在岸)、执行额(包括离岸和在岸)、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择优评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三)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网址:https://www.ecomp.mofcom.gov.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如实、及时、完整填报业务信息。
(四)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请“领跑者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金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在广州、深圳市以外珠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3.在粤东西北地区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六)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2.在广州、深圳市以外珠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在粤东西北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合同、银行出具的结算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如有)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资质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信用中国(广东)”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及预期目标的说明。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开展“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下发的申报通知组织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并附电子文件)报送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直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二)审核。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专家评审会,择优评出“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参加评审会的专家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省商务厅派员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组织核查专家评审会评定结果。
(三)公示。省商务厅将拟认定的“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认定。省商务厅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有效期。“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有效期为叁年。
(二)奖励。“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有效期内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有效期内需每年向省商务厅报送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参与省商务厅组织的调研、交流等产业促进活动。
(四)撤销认定。“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1.企业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认定有效期内企业有两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未达到认定申报条件的。
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5.有两年不按要求报送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统计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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