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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企业技术中心组建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企业技术中心组建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信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企业技术中心组建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组建申报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中心资助项目);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常见问题
问:对技术中心的所在位置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中心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问:组建项目能申报几次?
答:技术中心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后2年内提出,只能扶持1次。

问:技术中心的扶持标准是什么?
答:技术中心扶持采取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组建项目和提升项目最高各扶持500万元。

问:年度扶持企业有数量限制吗?
答:年度扶持企业的资金计划会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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