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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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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8条。
二、厦门市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标准
“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给予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
三、厦门市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申报流程
(一)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办理;
(二)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审核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四)市科技局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行文确认。
四、厦门市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发场所证明;
(四)非厦门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七)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需提供原件,其它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五、备注
(一)细则文件:《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联〔2019〕15号)。
(二)申报网站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模块目前正在开发中,开发完成后启动申报。
(三)申报对象原则上要求独立法人机构。若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应提供与厦门市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
(四)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开展技术研发、孵化企业、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转化、人才集聚等,申报单位的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五)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