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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厦门市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0条。
二、厦门市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标准
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其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三、厦门市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申报流程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初审;
(三)市金融监管局行业发展处复核;
(四)拨付资金。
四、厦门市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
3.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4.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二)专项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
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发展情况报告;
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5.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五、备注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机构应当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投资时“三高企业”应当成立不满5年,且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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