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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K/8K节目制作或引进资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资助条件
1.【制作】原创4K/8K节目内容制作主体必须是深圳市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播出平台播出。主要播出平台包括: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广东电视台”4K/8K频道、深圳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威视讯”点播平台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本地4K/8K频道。播出的4K/8K节目不能对不同点播平台有版权排他性设置。
2.【引进】4K/8K节目内容引进主体必须是深圳市有线电视、IPTV 播控平台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本地4K/8K频道,引进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本文所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指满足《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GY/T 307—2017)、《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GY/T 315—2018)等标准以及广电总局发布的《4K超高清电视技术应用实施指南(2023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8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播技术要求(暂行)》等标准。通过上变换加工而达到像素要求的节目不视为符合标准的4K节目。    
4.4K/8K节目内容制作和引进必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资助范围
2023年4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制作或引进的4K/8K节目。
三、资助标准
(一)【制作】对原创4K/8K节目内容制作,根据节目不同类型和用户收视行为大数据评价标准,具体资助标准为:
1.不同类型节目资助标准:
(1)对原创4K/8K电影、网络电影制作并经合法播控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小时40万元的资助。
(2)对原创4K/8K电视剧、纪录片、体育赛事、综艺、大型直播、专题片、网络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等制作并经合法播控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小时20万元的资助。
(3)对原创4K/8K公益广告制作并经合法播控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个5万元的资助。
(4)对原创4K/8K微电影等其他类型节目制作并经合法播控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小时10万元的资助。    
2.在直播频道播出的4K/8K节目评价标准:
根据考核指标对节目进行分级补助,考核时间为节目播出的三个月内。一级为考核得分前20%的4K/8K节目,按该类型节目最高补助标准100%补助;二级为考核得分前20%-50%的4K/8K节目,按该类型节目最高补助标准的60%补助;三级为考核得分后50%的4K/8K节目,按该类型节目最高补助标准的30%补助。
3.在点播平台播出的4K/8K节目评价标准:
有效点播量10万次以上的4K/8K节目(一级),按该类型节目最高补助标准100%补助;有效点播量为5万至10万次的4K/8K节目(二级),按该类型节目最高补助标准的60%补助;有效点播量5万以下的4K/8K节目(三级),按该类型节目最高补助标准的30%补助。数据时间跨度为自节目上线后三个月内。
【注:原创4K/8K节目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照节目时长比例进行资助。同一节目在不同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二)【引进】对于引进并播出的4K/8K节目,给予年度内容引进实际费用的3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四、申报途径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于申报受理期间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未注册单位请提前注册,待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申报,注册审核需1-2个工作日;已注册通过的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可直接进行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下载并填写《4K/8K节目制作或引进资助申报表》(上传电子版);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制作】制作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著作权证明(含出品单位及项目名称)等材料;【引进】引进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引进合同等材料;
(六)作品播出平台证明、播放时段及时长证明、有效播放量证明、节目宣推系数证明、视频参数测试指标证明、收视率证明等材料;    
(七)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八)引进作品还需提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九)其他项目相关材料(如有共同制作或引进单位,请提供合同以及共同制作/引进单位同意以申报方名义申报该项目的证明材料;)。
【系统每个附件只能上传一份文件,除材料(一)上传电子版本外,其他材料均需按A4纸型制作、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成清晰PDF文件(多页或多个文件请合并成一个PDF文件,请勿上传压缩包)上传。】
六、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受理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
【注: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七、审查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查重查违—社会公示—部务会审议—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宣传文化资金等行为,由市委宣传部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上缴财政,同时按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向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3.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结项(验收)或者结项(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6.其他违反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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