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3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1号,以下简称“《2024年办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以下简称“《2022年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本指南申报条款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本文件就《2024年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2022年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
四、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5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6.2024年8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7.2023年度纳税证明;
8.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申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应体现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若无法体现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10.申报单位的书面简介说明,应当包含机构简要介绍、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行业前景、获取的荣誉等要素。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2024年办法》相关条款所需分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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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均需盖章) |
第九条 |
1.批准成为设站(基地)单位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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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主体证明材料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相关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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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资助下达证明(上级文件通知或银行进账凭证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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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1.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及其资质、建设预算、建设成效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4 |
2.专业科研设备投入明细,并按照明细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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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证明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则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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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并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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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一款) |
1.科技创新机构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项目成效等)及建设主体登记文件、资质介绍以及证明文件;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4 |
2.组织机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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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社会团体、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学会、协会等单位同意参与本共同体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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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二款) |
1.科技创新机构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项目成效等)及建设主体登记文件、资质介绍以及证明文件;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4 |
2.组织机构章程;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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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创新中心同意参与本共同体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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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1.在港澳设立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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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2023年度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明细(需包含仪器名称、价格、厂商、型号、编码等信息,并后附相应照片),并按照明细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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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证明相关载体财务独立核算,体现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及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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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1.如为港澳投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如机构为外国投资者设立的,需提供相关外籍自然人或外国法人的身份或主体证明文件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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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机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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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和2023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并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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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1.获得检测检验机构资质(CMA)认定的相关认定材料; |
扫描件 |
2.2023年购买专业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需包含设备或技术产品的名称、价格、厂商、型号、编码等信息,并后附相应照片),并按照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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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2023年购买专业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购买专业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则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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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1.科技战略研究及信息服务机构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预期成效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7 |
2.组织机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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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的专业软硬件购置费用明细表(需包含专业软硬件的名称、价格、厂商、型号、编码等信息,并后附相应照片),并按照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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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2023年专业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运营成本(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2023年专业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运营成本,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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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建设单位,如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主体证明材料及资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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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1.组织机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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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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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度购买专业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费用明细表(需包含设备、专业软件的名称、价格、厂商、型号、编码等信息,并后附相应照片),并按照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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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2023年购买专业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费用和主营业务占比(如审计报告无法体现2023年购买专业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费用,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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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款 |
1.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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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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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款 |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关于建设该平台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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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机构或数字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公示信息等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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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平台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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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申报本条的机构,不得重复申报《2022年颁发》第二十五条政策) |
1.前海合作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相关说明(相关产业需符合《深圳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集群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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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和20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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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项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及专利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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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办法》相关条款所需分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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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均需盖章) |
第九条第(一)款 |
1.专利受让清单(清单所涉及的专利转让登记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2 |
2.专利转让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转让登记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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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作价入股申报的企业,提供对应专利作价入股相关合同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作价入股的文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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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实现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订单、生产设备订单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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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二)款 |
1.专利许可清单(清单所涉及的专利许可备案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1 |
2.专利许可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许可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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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作价入股申报的企业,提供对应专利作价入股相关合同、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作价入股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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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三)款 |
1.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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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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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证明(上级文件通知或收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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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深港澳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获授权许可或转让的专利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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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得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单位持股比例达到25%(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商事登记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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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1.批准成为设站(基地)单位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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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资助下达证明(上级文件通知或银行进账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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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一)款 |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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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担保项目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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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科技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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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式担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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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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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二)款 |
1.金融产品项目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6 |
2.金融产品发行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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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介机构服务合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审计、评估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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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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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三)款 |
1.科技保险项目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3 |
2.科技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明细、保险条款等。如有批单,需附上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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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合同相关的保险费发票及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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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1.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所签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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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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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法院或仲裁院出具的应对成功的证明文书材料(判决或裁决、执行裁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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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际标准) |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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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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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案被采纳的证明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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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及标准编制期间的纳税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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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材料(如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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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 |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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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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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编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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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1.示范项目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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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示范项目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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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1.智慧园区申报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8 |
2.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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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中应用前海合作区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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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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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区完工及开园证明等支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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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1.高端海洋科研机构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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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或国家重点海洋科研单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如批复文件、联合建设的合作协议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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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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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少于5名常驻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劳动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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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地专家职称证明文件或海外人才聘任文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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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申报本条的机构,不得重复申报《2024年办法》的第二十三条政策) |
1.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
扫描件 |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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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及主营业务属于海洋科技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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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
扫描件 |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扶持对象对个人的,申报主体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附件:
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1号)
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
2.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4-1.专利许可清单(模板)
4-2.专利转让清单(模板)
4-3.科技保险项目清单(模板)
4-4.科技创新联合体(机构)建设方案
4-5.融资担保项目清单(模板)
4-6.金融产品项目清单(模板)
4-7.科技战略研究及信息服务机构建设方案
4-8.智慧园区申报表(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