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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展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申报项目
发布时间:2024-09-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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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深汕农发〔2024〕26号)要求,现就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是自愿原则。实施主体自愿建设,政府适当补助,促进提高集中育秧服务能力。二是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明确申报程序、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因地制宜。根据种植布局和生产需求有序推进集中育秧中心建设,布局相对集中,标准规范引领,实现科技赋能提高效率、省工省时节本增效。四是综合利用。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非水稻育秧期用于油菜、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综合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内容
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联栋温室、塑料大棚等。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运输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绩效目标
在水稻产区建成一个水稻集中育秧中心,提升秧苗质量,推进统一品种、机械插秧、通防统治、统一管理,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在我区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建设、补助标准
在我区建成一个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可满足800亩大田秧苗量需求。本次补助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本方案补助金额为24万元,从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列支。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申报。拟实施主体在建设或购买集中育秧设施前,向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申报。申报时间为9月21日到9月27日。拟实施主体将经营资质、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银行资金文件、申报表(详见附件1)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各1份在有效期内报送我局农业科(仁和楼2栋3楼304室 联系方式:王先生,0755-22095090)。
(二)审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结合实施主体的资质、资金使用、规划设计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实施补贴的意见。同意实施补贴的,要明确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择优选取1家单位承担项目。审查结果在深汕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建设。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自主组织建设和采购所需设备。所有需补贴的土建工程均需有对应的工程资料,需补贴的设施设备须有发票,发票上应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
(四)验收。集中育秧设施11月底前建成后,实施主体在完成自验后向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提请验收。验收资料应包括不限于土建设备图纸、发票、合同、设备清单、主材材质等。应围绕项目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开展验收。项目须在2024年12月底前验收并向省市提交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
(五)申请补助。验收通过,实施主体向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提交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明、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现场照片、验收意见等。通过设施建成阶段核验的实施主体申请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 80%),在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申请第二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 20%)。
(六)公示。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组织对实施主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核结果在深汕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七)兑付。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确认集中育秧设施投入使用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助。
附件:
1.集中育秧设建设申报表
2.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