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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入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化深港合作的战略部署,实施《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的改革任务,衔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要求,通过增强前海与香港发展的关联度,全面深化深港合作,传承深港文化,促进深港文商融合发展,为香港发展扩大空间,推动香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以下简称港风港味街区),服务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港风港味街区企业的遴选、入驻、退出等管理事项。前海管理局委托运营主体负责港风港味街区的日常运营、服务和管理工作。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组织开展入驻企业的遴选、评审等相关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展业空间及公共服务配套。
第三条 港风港味街区遴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秉持助力港人展业、传承港味特色、促进深港文化融合的理念。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申请入驻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零售、餐饮、文创、健康等行业领域;
(二)属于下列品牌之一:香港Q-Mark评定榜单、香港优质旅游服务QTS计划榜单、香港CNPP品牌榜单、香港非遗代表作名录、香港高品质餐饮品牌、香港饮食天王美食指南、香港Open Rice评定榜单、香港老字号内地首店、香港明星首店或香港创新类型品牌;
(三)在前海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为香港永久性居民;50%以上的股东应当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合计持股不少于60%;经营管理团队包括不少于1名香港永久性居民。
尚未在前海成立企业的,成立后应当符合本条标准。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从商业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可行性等方面对提交申请的企业组织综合遴选,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常年接受申报。具体的申报要求以遴选公告为准。
第六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受理企业申请后,对提交的背景情况、申请材料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遴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具体理由。
第七条 初审通过后,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遵循深港联合评审、诚信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在专家库抽选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对申请入驻的企业开展遴选,并根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结果。
第八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确认入驻名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前海管理局报备。评审会议原则上2个月召开1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议频次。
第九条 经专家审定后,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拟入驻企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组织调查,经查实的,取消入驻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入驻结果。
第十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签约通知。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空间服务期限为36个月。收到通知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第四章 入驻管理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空间。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全力导入优质香港资源,营造良好的港式商业生态氛围,做好周边配套管理等相关服务,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服务费。
第十二条 已入驻企业因业务调整、人员增加等经营原因需调整场地面积,且调整不超过10%的,可以向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提交一次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面积超过10%的,需重新参加评审环节,符合条件经公示后,按程序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合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三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负责开展入驻企业遴选及评审工作。关于入驻企业遴选相关的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评分机制、年度考核方案等由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另行制定。

第五章 退出规则
第十四条 在服务协议期限内,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退出港风港味街区的,可以向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核实费用缴清等相关情况后,可以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有权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合作,要求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一)在遴选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达标且在3个月整改期届满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空间长期空置的;
(四)违反规定将空间擅自转租、分租的;
(五)严重拖欠费用的(包括不限于水电费及空调费等);
(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且经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书面提醒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解约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3日内在港风港味街区开展商铺装修等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港风港味街区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协议、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相关义务。入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履行园区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第十七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跟踪服务,对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当退出的,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按程序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宣传、法治、审计、商务、港澳等部门负责对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工作人员在遴选和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入驻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向前海管理局进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入驻港风港味街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港风港味街区”是指前海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128号的前海交易广场商业空间。
(二)本办法所称“港风港味街区运营主体”,是指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的负责前海国际化港风港味街区运营管理的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经营管理团队”,是指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推动实现经营目标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店长等。
(四)本办法所称“香港Q-Mark评定榜单”,是指符合香港工业总会(1978年)发布的Q唛优质产品认证、Q唛优质服务认证、Q唛优质环保认证等多类别多领域的品牌榜单。
(五)本办法所称“香港优质旅游服务QTS计划榜单”,是指由香港旅游发展局发布的品牌榜单。
(六)本办法所称“香港CNPP品牌榜”,是指由CNPP品牌大数据研究院联合相关专业机构推出的“香港CNPP品牌榜”。
(七)本办法所称“香港非遗代表作名录”,是指由香港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公布“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八)本办法所称“香港高品质餐饮品牌”,是指入选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百强名单的香港餐饮品牌。
(九)本办法所称“香港饮食天王美食指南”,是指由香港饮食天王(控股)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饮食天王美食指南”。
(十)本办法所称“香港品牌内地首店”,是指在香港持续经营不少于20年的企业在内地开设的首家门店。
(十一)本办法所称“香港Open Rice评定榜单”,是指由 Open Rice开饭喇网站推出的香港地区餐厅评价榜单。
(十二)本办法所称“香港老字号内地首店”,是指由香港本土企业创立的,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0年的品牌,在内地开设的首家门店。
(十三)本办法所称“香港明星首店”,是指由获得香港、内地、国际主要奖项(包括音乐四大奖、万千星辉颁奖典礼、香港电影金像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台湾地区金马奖、世界三大国际电影节等)的中国香港明星艺人,其港资持股比例不少于60%的品牌在内地开设的首家门店。
(十四)本办法所称“香港创新类型品牌”,是指符合零售、餐饮、文创、健康等行业领域,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且全票通过的香港品牌。
(十五)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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