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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以色列第十二轮科技研发合作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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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项目联合资助。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或者支撑5G、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的技术合作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与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协议》,深圳市政府、以色列政府,2011年9月7日;
(六)《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三、强度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在项目征集阶段通过审核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与以色列注册的企业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三)该项目为深圳市与以色列联合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的以色列合作方需同时按照以色列创新局指南要求向以方同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单方申请无效。
(四)申请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五)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七)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申请项目时未被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限项要求:申请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深港创新圈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近三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五、申请材料
申请联合研发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六)知识产权合规性证明;
(七)科研诚信承诺书;
(八)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时不用递交书面材料。
特别提醒: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19日(截止至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