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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影视作品播出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4-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奖励影视作品播出”:

1.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三)奖励标准

1.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影视作品的备案、制作、播出的许可证、合同、播出时段等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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