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4-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财务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