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文艺精品创作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根据《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类受奖励单位必须是已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受奖励个人必须是宝安区户籍人员,或在宝安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体育类受奖励个人必须是取得宝安区户籍的人员,或在宝安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或在宝安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动员,及宝安区各单位青少年竞技体育项目教练员。
第三条 受奖励单位或个人的作品或赛事成果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报奖励:其作品或赛事成果是受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委托的;或由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组织,代表宝安区参赛的作品或赛事成果。
第四条 受奖励单位、个人的作品或成果、成绩应符合党的文艺、体育发展方针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我区文艺创作和体育事业的繁荣,以及艺术、体育人才的培养,文艺作品应具备优秀文化艺术精品的特性。
第二章文艺作品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文艺类项目的奖励范围:
(一)经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国家级宣传文化部门、人民团体批准参加的国际文艺类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参考附件1《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
(二)经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国家级宣 传文化主管部门、人民团体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社科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详见附件2《全国常设性文艺类 奖项目录》)。
(三)经广东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等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人民团体批准的常设文艺类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详见附件3《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批准设立或颁发的文艺成就奖》第1项)。
(四)经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联等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人民团体批准的文艺类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详见附件3《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批准设立或颁发的文艺成就奖》第2项)。
(五)商业性评奖一律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文艺类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经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国家级宣传文化部门、人民团体批准参加的国际文艺类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
团体金奖奖励40万元,团体银奖奖励30万元,团体铜奖奖励20万元;个人金奖奖励20万元,个人银奖奖励10万元,个人铜奖奖励5万元。
(二)经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国家级宣传文化部门、人民团体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社科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
团体金奖奖励20万元,团体银奖奖励15万元,团体铜奖奖励10万元,团体入围奖(或提名奖、参赛奖、入展作品)5万元;个人金奖奖励6万元,个人银奖奖励4万元,个人铜奖奖励2万元,个人入围奖(或提名奖、参赛奖、入展作品)1万元。
(三)经广东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等省级宣传文化部门、人民团体批准的常设文艺类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
团体金奖奖励10万元,团体银奖奖励6万元,团体铜奖奖 励4万元,团体入围奖(或提名奖、参赛奖、入展作品)2万元;个人金奖奖励3万元,个人银奖奖励2万元,个人铜奖奖励1 万元,个人入围奖(或提名奖、参赛奖、入展作品)0.5万元。
(四)经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联等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人民团体批准的文艺类评奖或比赛中获奖的项目。
团体金奖奖励2万元,团体银奖奖励1万元,团体铜奖奖励0.5万元;个人金奖奖励0.3万元,个人银奖奖励0.2万元,个人铜奖奖励0.1万元。
(五)文艺作品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同一作品同一年度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差奖励。获评一等奖等同金奖,获评二等奖等同银奖,如此类推。即每个作品只奖励最具代表性或最高级别的奖项,其他细项不再单列奖励。赛事只设单一奖项的按金奖奖励,其它奖项不作奖励。
(六)两人及以下按个人奖予以奖励,三人以上(含三人)按团体奖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为我区宣传文化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予以奖励。
第三章 体育赛事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体育类项目的奖励范围:
(一)向广东省运动队、国家青年运动队、国家运动队培养输送宝安区注册运动员的教练员可以申报奖励。
(二)在符合奖励范围的体育赛事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可以申报奖励(详见附件4《符合奖励范围的体育赛事目录》)。
(三)商业性评奖一律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体育类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对培养输送宝安区青少年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到广东省运动队、国家青年运动队、国家运动队的教练员(教练组)予以一次性奖励。将运动员输送到广东省运动队的,每输送一个运动员奖励2万元;将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青年运动队的,每输送一个运动员奖励5万元;将运动员输送到国家运动队的,每输送一个运动员奖励10万元。
教练员申报奖励时须为宝安区在职教练员。输送教练员的认 定,以市级或以上训练单位出具的档案资料和输送证明文件为准。
(二)符合申报奖励的奥运争光体育赛事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1、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50万元、银牌奖励40万元、铜牌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第五名至第八名奖励10万元,其他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在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20万元、银牌奖励15万元、铜牌奖励12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8万元、第六名奖励6万元、第七名奖励4万元、第八名奖励2万元。
3、在世界锦标赛、篮球世界杯、足球世界杯获得名次的奖 励标准:金牌奖励15万元、银牌奖励12万元、铜牌奖励10万 元、第四名奖励8万元、第五名奖励6万元、第六名奖励4万元、第七名奖励2万元、第八名奖励1万元。
4、在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10万元、银牌奖励8万元、铜牌奖励6万元、第四名 奖励5万元、第五名奖励4万元、第六名奖励3万元、第七名奖 励2万元、第八名奖励1万元。
5、在各体育单项亚洲锦标赛、篮球亚洲杯、足球亚洲杯、 全国运动会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6 万元、铜牌奖励5万元、第四名奖励4万元、第五名奖励3万元、第六名奖励2万元、第七名奖励1万元、第八名奖励0.8万元。
6、在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各体育单项全国锦标赛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6万元、银牌奖励5万元、铜牌奖励4万元、第四名奖励3万元、第五名奖励2万元、第六名奖励1万元、第七名奖励0.8万元、第八名奖励0.6万元。
7、在广东省运动会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4万元、银牌奖励3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第四名奖励1.5万元、第五 名奖励1万元、第六名奖励0.8万元、第七名奖励0.6万元、第 八名奖励0.4万元。
8、在深圳市运动会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1.04万元、银牌奖励0.44万元、铜牌奖励0.40万元、第四名奖励0.36万元、第五名奖励0.32万元、第六名奖励0.28万元、第七名奖励0.24万元、第八名奖励0.20万元。
9、在各体育单项广东省锦标赛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0.5万元、银牌奖励0.4万元、铜牌奖励0.3万元、第四名奖励0.16万元、第五名奖励0.12万元、第六名奖励0.10万元、第七名奖励0.08万元、第八名奖励0.06万元。
10、在深圳市少年儿童锦标赛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0.2万元、银牌奖励0.15万元、铜牌奖励0.1万元。
(三)符合申报奖励的非奥运争光体育赛事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1、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主办 或批准的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2万元、铜牌奖励1万元、第四名奖励0.8万元、第五名奖励0.6万元、第六名奖励0.4万元、第七名奖励0.2万元、第八名奖励0.1万元。
2、在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 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5万元、铜 牌奖励1万元、第四名奖励0.8万元、第五名奖励0.6万元、第 六名奖励0.4万元、第七名奖励0.2万元、第八名奖励0.1万元。
3、在深圳市运动会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1.04万元、银牌奖励0.44万元、铜牌奖励0.4万元、第四名奖励0.36万元、第五名奖励0.32万元、第六名奖励0.28万元、第七名奖励0.24万元、第八名奖励0.2万元。
4、在深圳市少年儿童锦标赛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0.2万元、银牌奖励0.15万元、铜牌奖励0.1万元。
第十条体育类赛事申报奖励团体项目和双人项目奖金计算方式:
(一)参赛运动员20人(含)以上的团体项目,按非团体项目奖励标准的5倍计算;
(二)参赛运动员10人(含)以上不足20人的团体项目,按非团体项目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
(三)参赛运动员不足10人的团体项目,按非团体项目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
(四)参赛运动员3人以上(含)的项目按照团体项目计算,个人所得奖金按照奖励标准除以实际参赛运动员数量计算。
(五)参赛运动员2人的项目每人按奖励标准的50%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体育类赛事奖励奖金由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工作人员按比例分配。在宝安区训练期间,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家级比赛项目运动员占奖励金额的70%、宝安区教练员(教练组)占奖励金额的30%;省级比赛项目运动员占奖励金额的60%、宝安区教练员(教练组)、工作人员占奖励金额的32%、领队占奖励金额的8%;市级比赛项目运动员占奖励金额的50%、教练员(教练组)、工作人员占奖励金额的42%、领队占奖励金额的8%。
第十二条 为我区体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报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后可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项目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宝安区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项目申报工作每年申报审核一次,申报程序、资金使用及监督检查按《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
年度申报有关事项以主管单位下发文件或通知为准。主管单 位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由文艺类、体育类各归口主管单位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业务主 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相关奖励项目开展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一)文艺类作品
1、作品样本;
2、参赛备案表:代表宝安参评的作品,必须由负责组织参评、参赛工作的部门在参评、参赛前报送区委宣传部备案;
3、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邀请参赛文件或演出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体育类赛事
1、正式比赛通知或邀请参赛文件;
2、宝安区体育赛事参赛审批表;
3、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秩序册原件;
5、成绩册;
6、其他证明材料。
宝安区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青年奥 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各体育单项世界锦 标赛、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赛事获得名次,申报奖励时无需提供宝安区体育赛事参赛审批表。
(三)奖励项目为上一年度获奖作品或获奖赛事,以获奖证书或成绩册落款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奖励项目申报主体为获奖单位、个人,或由组织参赛者集体申报,已由组织参赛者集体申报的,获奖者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奖励申报应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故意误报、错报成果或成绩以获取不当利益的,将取消其全部获奖经费。
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艺类不得申报奖励:
(一)用非创作手段获取署名权的;
(二)不代表宝安区参赛的作品;
(三)有著作权争议的作品。
第十九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须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如有违反遵守赛风赛纪和服用任何违禁药品被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拒不退还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 受理其申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uploads/allimg/250407/1-25040GJU1643.pdf
1.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
2.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目录
3.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批准设立或颁发的文艺成就奖
4.符合奖励范围的体育赛事目录
5.宝安区文化艺术类国际赛事参评参赛备案表
6.宝安区体育赛事参赛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