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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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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促进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旅游住宿业规范化、品质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提升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鼓励旅游住宿企业升规纳统。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纳统的限额以上旅游住宿企业,首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纳统次年实现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大力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投资。
(一)在新区新建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酒店,按固定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新区酒店或闲置物业进行整体改造升级并引入国际、国内知名高端酒店品牌的,正常运营后且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酒店业主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全力支持旅游住宿业改造升级。
(一)新区酒店装修、改造升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区民宿装修、改造升级投入达300万元以上,实 际投资额在300万(含)-500万元之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 扶持;500万(含)-800万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推动民宿业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新区品牌民宿企业以连锁化经营方式对现有存量民宿主体进行升级改造和品质提升的,每升级改造1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旅游住宿业争先创优。(一)对新区获得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新区获得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打造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
编制出台民宿专项发展规划,打造较场尾、官湖、海贝湾等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
(一)对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的公共管理运营公司,每年投入资金用于高品质民宿集群区内的软、硬件建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新开业且符合民宿集群 规划的主题酒吧、特色餐厅、精品咖啡、非遗文创、书吧等重 点关联业态,进行装修、改造升级且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装修、改造升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 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以及境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参展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新区住宿企业举办的具有吸引游客、促进住宿消费作用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在室内外、纸媒、线上新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新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广告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旅游住宿业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监督管理,搭建经营业主学习、交流、合作与发展的平台,凝聚行业力量,推动行业规范运营。
第十条 强化旅游住宿业服务保障。新区、办事处分别建立片区(景区)风貌委员会,加强对旅游住宿业装修改造升级的支持指导,鼓励住宿企业长期投资,加强片区整治提升和特色风貌塑造,按照有利于促进片区(景区)环境美化、品质提升、功能完善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旅游住宿业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以上”“最高”“不超过”“达到”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涉及本措施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中的事项,企业需事前向新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