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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聚焦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深圳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和低空空域精准划设规划,满足大鹏新区城市空中交通发展需求,推进大鹏新区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深府办〔202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配套环境

(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起降设施、充换电站、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资助(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其中,对在新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转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每套基础设施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新区建设无人机中型起降场、无人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强化产业空间保障。对新引进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机研制、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在新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给予相应比例资助。其中,对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实际租赁金额的7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低空经济投融资支持。鼓励区属国企组建国有低空产业平台,加大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区属国企、新区引导基金投资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低空经济企业。

(四)支持举办低空产业会议与重大活动。主要针对在新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的低空经济企业或行业协会。对于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批复,或经相关主管部门列入重点计划清单的活动,对承办企业或机构,按照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举办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五)支持开设物流货运应用场景航线。对在大鹏新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且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的无人机航线货运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其中,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同时开设微轻小型无人机、中大型无人机的货运航线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六)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线。对在大鹏新区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往返新区内外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其中,市内交通类每人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每人30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鼓励开展低空教培业务。鼓励民办机构积极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操作员、无人机装调检修员等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工种的培训。鼓励专业研究机构争取中国民航局等主管部门授权开展面向全国的无人机驾驶员及操作员培训和考试。支持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低空飞行行业职业工种认定,并开展相应等级认定工作。

三、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八)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300万元以上,第二年在大鹏新区纳统的产值(营收)规模超2000万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九)吸引优质产业资源落户。大力引进培育整机研制以及主控芯片、核心传感器/连接器、精密器件、碳纤维机体材料等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落户新区。对于新迁入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低空企业,分别给予60万、150万、300万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别优质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定制化支持。

(十)支持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加速载人eVTOL、飞行汽车等应用产品产业化发展。对研制载人eVTOL、飞行汽车并实现销售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销售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增资扩产。低空领域工业、制造业企业年新增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大鹏新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属于制造业,产值规模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服务业,营收规模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150万元和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值已达标且未申请过此项奖励的低空企业等同于首次达到产值企业。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奖励差额部分。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奖励差额部分。    

四、鼓励低空经济技术创新

(十三)支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

(十四)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载体。鼓励境内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在新区设立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国家部委(局)认定的低空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在大鹏新区设立的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各类研发载体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资助,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鼓励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十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对在新区研发成功,并获得国家、广东省认定的低空设备,单个产品实现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1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附则

(十七)概念界定。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十八)资助条件。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大鹏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大鹏新区。

(十九)资助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大鹏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二十)条款说明。本政策中提及的“上一年度”,均指申请日所在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新引进”、“新落户”、“新迁入”、“新增”等表述,均指在本政策实施之后启动或设立的项目或实体。除非特别说明,条款中的“以上”、“超过”、“达到”等表述均包含所述数值本身。

(二十一)实施与调整。本措施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本措施由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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